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央广网北京10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9日通报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过真实案例、典型规则和法官指引,明晰文化艺术作品创作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提示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著作权合同纠纷突出体现在文化创意产业的新业态新领域,近年来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我院受理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从2015年的37件,到2018年的81件,再到2021年前三个季度的44件,涉及广播影视、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媒体融合等文娱热地、文化传承的创意创新发展领域,纠纷数量的逐年变化侧面反映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

在央视动漫集团与刘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双方《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刘某保证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从未转让、许可使用或以任何方式,授权第三方取得或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及其他相关的造型作品。”基于刘某的上述保证,央视动漫集团委托刘某在1994年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美术作品造型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刘某已经向案外人转让了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集团的二次创作已被认定侵权,央视动漫集团主张刘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如何认定呢?审判监督庭法官李志锋介绍:“对此,法院认为,刘某的这项保证内容明确具体,表明刘某愿意将权利保证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受到约束。刘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已经向案外人转让1994年作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志锋提示:“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需要重点关注是否获得原作品权利人授权。为防止原作品权利人‘一女二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保证条款。”

合同解除后已支付费用是否要返还?在亚美公司与拾月堂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合同约定分五期履行,亚美公司向拾月堂公司支付了前三期共计81万元制作费用,亚美公司主张拾月堂公司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宣传片,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81万元制作费用。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提示:“委托创作合同通常约定分阶段履行,但是一旦由于创作成果不符合质量约定而解除,委托方通常会主张由受托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使受托方面临严重损失。对此,受托方可以结合违约发生的时间、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成果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