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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跨省倾倒江苏太湖西山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2018-01-02 11:2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苏州1月2日消息(记者景明)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震惊全国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二审在江苏苏州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判。法院驳回了三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绿化土施工期间,被告人孙秋林向二人虚构能承揽戒毒所内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以需向戒毒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二人25万元。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未与戒毒所签订任何填土协议的情况下,为赚取每吨约7元至10元的垃圾处置费,将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倾倒至宕口内。至案发,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3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2017年10月31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于2017年12月29日进行。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原审判决是否应当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水质标准,作为判断涉案垃圾渗滤液中挥发酚超标的依据?原审是否应当认定涉案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系“有害废物”?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等六个角度进行交锋。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王菊明、陆小弟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孙秋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在休庭合议后,法院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三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是终审判决。

编辑: 倪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