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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今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6-11-01 11:50: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将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行分组审议。相对于一审稿来说,本次提请审议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防止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所谓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而公共文化设施,则指的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等等。尽管公众对这些名称耳熟能详,但具体到当地有多少公共文化设施,什么时候开放,能提供哪些服务,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表示,为了方便公众使用公共文化服务,二审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谢经荣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同时将美术馆、职工书屋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公共文化设施是公益性的。但现实中,很多公共文化设施被过度商业开发,比如在体育场馆中频繁举办各类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展销会,像卖服装、卖家具等等。很多地方的青少年宫不再提供公益的培训,只剩下商业化的活动,靠出租场地和办培训班过日子,也背离了国家举办和设立公共设施的初衷。为此,在明确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基础上,二审稿增加了相关限制性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已实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免费开放,而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并不在免费范畴之内。虽然草案中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应当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但考虑到一些公共文化设施的承载能力及公众的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做到公共文化设施完全免费并不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的规范、合理,二审稿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二审稿还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应当向中小学生倾斜。“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和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相对落后。尽管通过送文化下乡、送电影下乡、送科技下乡以及农村书屋建设等措施,农村的文化生活得到丰富,但部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针对性不强,群众参与的热情不高,有的乡镇文化站、村一级老年活动室、文化室甚至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影响了文化服务功能的发挥。

  为此,二审稿中进一步明确:“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本次二审稿中还鼓励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同时,为倡导文明有序的行为方式,二审稿对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的要求也作出相应规定。“公众在使用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编辑:朱琪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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