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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二巡庭跨省民商事行政案例 标的均超5000万

2016-10-31 11:29: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审理的十件当事人跨省重大民商事及行政典型案例,并通报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有关工作情况。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介绍,自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以来,第二巡回法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毫不犹豫地贯彻司法改革既定方针,开拓进取,不断摸索巡回审判经验,不断创新各项审判权运行与工作机制。特别是按照以公开促公正的要求,瞄准地方化保护等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问题或苗头,依法、及时、公开、公正的审理了一批当事人跨省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在维护正确裁判权威的同时,坚决依法纠错,切实维护了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更为东北三省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经统计,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第二巡回法庭共受理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249件,占全庭受理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总数的17.82%,其中依法纠错37件,占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总数的14.86%。 虞政平分析,在跨省民商事案件中,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一是案件争议标的数额较大。从现有数据看,绝大多数跨省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均超过5000万元,案件纠纷多与跨省经济交易、招商引资以及地方发展息息相关;二是纠纷类型较为集中。从数量上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借贷合同、买卖合同、股权转让而引发的纠纷占据多数,这样的现象反映出巡回区经济在发展中对基础建设、融资服务、跨省贸易、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依赖,同时更体现出司法保障的重要价值;三是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跨省民商事案件不仅涉及管辖等程序争议,也涉及更多实体争议,不仅需要处理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也常常涉及对公共利益或社会价值的考量,而且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但要在法度之内,还要在情理之中,更要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四是巡回区案件原有审判质量有很大保证。从数据来看,跨省民商事案件无论是二审发回改判、还是提审或提审改判的比率均低于其他非跨省案件,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巡回区各级法院对跨省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虽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但并非人们估计的那么严重,甚至可以认为,狭隘的地方性干预或保护并非当前巡回区各级司法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跨省行政案件中,截止目前仅有1件,是涉及外省移民安置补偿的案件。跨省行政案件较少的原因,一方面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东北三省经济的流动性和吸引外来资金的能力不足有一定关联。

  虞政平表示,面对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展现出的以上基本特点,考虑到此类案件公正审理的重大意义,第二巡回法庭因地制宜地结合巡回审判实际,建立并实行了多项工作机制。一是强调庭领导带头办案。当事人跨省案件由庭领导带头办理或担任审判长参与此类案件的审理之中,这既体现出巡回法庭对此类案件的高度重视,也期望通过自上而下的垂范,既对全庭审判人员予以正确引领,也为巡回区各级法院摆脱不当干预增添信心。二是建立全新审判权运行机制。一方面依靠立案与分案乃至承办主审法官随机生成工作机制,从根源上消除“案找人”“人找案”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坚持还权合议庭机制,由合议庭审判长主持案件的全程审理并签发裁判文书,为审判人员排除任何不当干扰创造干净的办案空间与条件,从源头上与责任承担上始终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质量。三是切实打造“两个公开”和“四个释明”工作机制。审理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必须以公开开庭、公开询问为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强调,无论是开庭或询问、无论是对一方还是双方,必须进行“宣传法治释明”、“司法礼仪释明”、“排除干扰释明”、“诚信诉讼释明”,以“你敢干预,我就曝光”的勇气坚决排除任何干扰。目前,第二巡回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已经形成“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司法礼仪、恪守诚信诉讼、排除一切干扰”的特色司法理念与文化认同。四是坚持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机制。在还权合议庭的同时,第二巡回法庭对于重大二审、提审的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均充分听取主审法官会议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集全庭主审法官之智慧,进一步保证案件质量和各方面的效果。五是通过《二巡工作动态》加强对下指导。以书面形式对巡回区情况进行通报、对类型化案件进行指导、对社会经济发展予以关注、对东三省审判质量予以调研,形成巡回区内有效的动态交流,确保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理念一致和法律适用统一。借助上述举措,第二巡回法庭在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正确的维护、错误的纠正”这一基本原则,既体现出最高司法审判重心下移后对当事人“家门口”诉讼的便利,也体现出最高司法前移后对巡回区各级法院“家门口”监督前移、监督到位、监督有力的独特效果。

  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最终改判的6件,维持原裁判的4件,既有程序上的纠纷,也有实体上的纠纷;既有借贷、买卖、保证、建设工程等民事类案件,又有股权转让、债转股等商事类案件;既有跨省自然人、公司之间的争议,又有地方政府与外地移民之间的争议;既涉及民营资本,又涉及国有资产,从各个层面体现出第二巡回法庭在公正司法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

  案例一,是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该案涉及类似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问题,本案再审后从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最终撤销原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案例二,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管辖权争议纠纷案件,在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跨省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争议案件不在少数,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跨省案件经常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特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为争夺案件管辖权,因同一事实形成三起诉讼,矛盾纠纷长期无法得到有效化解。本院再审后既指出了两地法院在本案管辖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又充分考虑到案件已经不具备合并审理的现实条件,最终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例三,是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还是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进法学院活动”的第一案,由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本案当庭裁判并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两方当事人各罚款50万元。本案被评为“201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5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并收录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在全社会已经产生广泛影响。

  案例四,系由招商引资而引发的一系列贷款重组及其物权抵押与法人保证并存的现象,其最为核心的争议即通常所谓“物保与人保”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本案结合具体案情,最终让债权人对其滥用物保与人保选择权利的行为相应承担了不利后果。本案判决注重案件事实的详尽查明,注重综合理解与把握《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条精神,更充分展开说理,特别注重情、理、法相融,全文六万余字,九十余页,属近年来最高法院较长判决之一。

  案例五,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其中核心问题涉及表见代理的认定。本案二审充分考虑行为人、本人、第三人之间在此前及此后的行为表现,并结合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在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认定表见代理的存在,撤销了一审判决,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善意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是涉及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合同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二审认为不应将大学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直接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应据此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最终予以改判。

  案例七,是本院提审后予以维持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否定原审认定的事实故而提审,在再审中法官针对违背常理的事实依职权远赴福建调查,最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了原判。本案虽然是一起“先提后维”的案件,但充分体现出了再审申请审查与再审审理的法律程序性差异,也体现出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民事案件中,严谨、慎重、负责的工作作风和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案例八,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本案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树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正确理念、确认商事投资行为合法性等民事审判热点问题于一体,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对于众多疑难问题给予了范本式的回应,对今后巡回区内的民商事审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九,是一起因违反诚信义务而引发的债权置换股份协议纠纷。本案违约方在案涉股权价格大幅度升值的情况下,诉讼后要求履行原协议,妄图从其违约行为中获益,本院最终依法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准确适用。

  案例十,是因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行政纠纷,也是此次发布的唯一一起行政案件,对于跨省行政案件较少的原因前面已经分析。本案中,对外地当事人诉权保护是否到位,考验着法官的司法责任感。本院在审查中发现当地法院存在保护本地当事人利益而不公正裁判的情形,最终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目前原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政府依法履职,真实展现出巡回法庭的监督功能和地位。

编辑:朱琪

关键词:最高法;巡回法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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