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修法保护留守儿童 不履行监护职责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2016-07-28 11:10: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杭州7月28日消息(记者李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为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昨天下午,《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拟通过对条例增设专章来保障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根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30日,浙江农村留守儿童有11.18万人。总体上看,浙江仍然存在外出务工父母监护责任缺失,基层社区管理服务不到位,关爱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显得十分迫切。昨天(27日)下午,《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单独增设了“留守未成年人保护”一章作为第五章,对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职责、基层组织职责、社会力量参与和相关保护机制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家庭责任方面,草案规定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委托监护情况、务工地点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在部门职责方面,修改决定草案明确民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台,对留守未成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修改决定草案在奖励与处罚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6个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母外出务工前,未将委托监护情况、务工地点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朱琪
关键词:浙江;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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