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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出租车意外险理赔获支持 法院建议发票明示“含险”

2015-02-08 10:24: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2月8日消息(记者张棉棉)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发票上,确保乘客在遇险后能及时获得理赔。

  这则司法建议源于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则案例,在2011年10月19号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行驶到金沙江路、真光路口处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责任。后经鉴定,沈某是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在2012年的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各项费用共计是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鉴定费多共计693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以及限额分别是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十万元,医疗费用五万元,补偿费用五万元,由于事故之后,通达被海博出租汽车公司收购,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和通达以及人寿保险公司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人寿保险赔偿各项费用共计是14万元。

  关于身体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海博和通达就同时认为,原告主张的保险金之中医疗费和保险伤残金等一系列费用其实已经得到了赔偿,不应该要求重复赔偿。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则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一万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已经获得2825.7元的医疗费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该笔医疗费。

  主审法官提出,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地,这些是无价的,在获得了韩某的赔偿之后,沈某是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公司来赔偿的,在此案之中,其实出租驾驶员对事故不担责任,人寿公司也认为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主审法官指出,实际上其实理赔细则并没有明确,无责赔付比例,也没有约定无责免赔,保险合同也是为了警示和惩罚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即使理赔细则没有约定出租车驾驶员无责时人寿公司的补偿比例,并不意味着人寿公司就可以免于赔付,最终法院是判定为人寿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一万元,补偿费用五万元,而对医疗费的2825.7元是不予支持的。

  出租车车费发票含保险费,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却并不知情,出租车公司又有何回应?

  在上一个案件生效之后,浦东新区法院的法官孔燕萍进一步调研也发现,其实从2010年到2014年之间的法院共受理了出租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是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其实就有26件,而这个案件之间的沈某是上海首例提出这一类诉讼的乘客,纠其原因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并不知情。

  很多的乘客也表示,他们并不知道,出租车费之中还含了保险费,但有人当场拿出出租车车票核对时,也没有发现保险费的踪影。根据交通规定其实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之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实际上出租车公司也依照这一规定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但到目前为止,出租车所用的发票其实都没有明显告知乘客运输之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

编辑:张乔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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