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2日消息(记者王逸群)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有效发挥排放召回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出台这项规定?机动车排放召回的条件都有哪些?对于机动车市场又将带来哪些影响?为此,总台央广记者专访了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负责人。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是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召回管理处处长李艳表示,出台《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既是上位法,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同时也有现实需要的考虑。

“出台机动车排放召回规定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当前我国移动源(主要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而且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召回能够有效消除已售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的排放问题。”李艳说。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召回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燃煤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问题才逐步凸显,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才初步建立。但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量大面广,管理体系与机动车差异较大,目前尚不具备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的条件。“因此,《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同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保护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与国外状况基本一致。”李艳说。

同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不同,机动车排放召回由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共同管理。李艳介绍,机动车排放召回具有特殊性,但召回管理基本程序、企业责任以及时限要求与现有汽车产品安全召回基本保持一致。“机动车生产者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总结等义务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生产者义务基本一致,仅根据机动车排放召回的特点,规定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风险相关信息。”

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第二种,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我们国家关于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中有很多关于零部件耐久性的要求,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也会导致排放污染物超标;第三种,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李艳介绍。

一般情况下,车主对于安全召回是比较重视也非常配合的。但是相比之下,排放超标的危害,车主自身短时间内感知不强。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统计分析发现,由于车主对消除排放风险的积极性不高,国外环境保护召回完成率普遍低于安全召回完成率。对此,规定也有针对性提出:排放召回要和机动车排放检验相衔接。李艳介绍:“《规定》明确,在机动车排放年检时,检验机构要对召回范围的车主予以提醒,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环境保护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而另一方面,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李艳表示,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她指出:“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