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8日消息(记者李欣)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教育部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根据介绍,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新版《实施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将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

其实,在2016年修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明确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此次修订对现行条例作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既维护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也将破解民办教育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

“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刘昌亚说。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规范了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刘昌亚介绍,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他说:“一方面,‘公参民’办学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

为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实施条例》在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王大泉解释:“这一条规定,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这样划了以后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这样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考虑到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所以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

根据介绍,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刘昌亚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下一步,教育部将多措并举,全面推动《实施条例》落地落细,抓紧研究配套政策文件。他介绍:“一是公益化,更加强调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我们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二是法治化,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三是特色化,更加强调民办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彰显办学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