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22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李行健)山东济南的一名男子江顺利发现,此前从来没有去过深圳的他,竟然曾在深圳犯下抢劫罪并服刑五年。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分局经核查确认,江顺利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依照相关规定,逐级呈报相关部门予以更正。江顺利发现,冒用他身份信息的,是十多年未曾联系的初中同学。江顺利的身份信息为何会被冒用?未经核准的身份信息是如何骗过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司法部门的?

 

  今年33岁的江顺利家住山东省济南市郊新市镇江店村,五年前,他意外地得知自己竟然有犯罪记录。江顺利讲述:“最早是在2016年9月左右,我去北京出差住酒店,有民警上门盘查,这是第一次发现‘我’有这个前科,后来陆续住酒店的时候也有几次盘查。”

判决书1

判决书2

判决书3 

  事情要从2008年的一份判决书说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9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江顺利曾于当年6月在深圳市实施抢劫,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江顺利说:“2019年11月份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拿着我的身份证去他们档案室打出‘我’的判决书来。上面显示是‘我’2008年6月在深圳市抢劫。”

  江店村村支书江士显回忆,多年前他确实曾经收到过一封从深圳平邮来的文件,里面是江顺利的判决书,但因法律意识淡薄,村里并没有当回事。江士显回忆:“那是很多年前了,那时候法律意识低。农村送信都给送到大队办公室了,那时候也没当回事。”

答复意见书

  江顺利说,他2009年在山东老家结婚,当年还办了贷款,这些年一直在济南生活。2019年底,他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的答复意见书,其中提到:经核查确认,江顺利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身份信息错误地记载了他人的犯罪记录,罗湖公安分局已依照相关规定,逐级呈报相关部门予以更正,更正工作正在进行中。江顺利说:“我去了派出所,做了一套很正规的检查,尿检、指纹、人脸识别、DNA。又去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拿着服刑期间我在外边的证明,结婚证、驾驶证、2009年办贷款的证明,就是证明我在社会上正常生活的一系列证明,到申控窗口申诉,申请这个案子重申。到了2019年的12月份,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来信,信访办的答复意见书,证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我,是他们弄错了。”

  江顺利还得知,除了这起抢劫案之外,2013年后,冒用他身份信息的人曾再度实施违法行为,被深圳市龙华区牛湖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牛湖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冒用信息的人是江顺利的初中同学张某杰。民警曾让张某杰与江顺利通过电话:“当时他解释说,因为担心父母知道他犯罪了。但是我通过法院了解到,不是这样的,他是因为自己有犯罪前科,如果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抢劫会判得严重,用我的(身份信息)是初犯。”

  2020年7月13日,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经复查后决定,建议罗湖区法院对张某杰犯抢劫罪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重审案件目前尚未宣判。罗湖区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显示,原审判决在认定被告人身份信息方面确有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应当予以纠正。

  据了解,罗湖区检察院2008年8月12日出具的起诉书显示,在案的证据中有关于江顺利身份证明的书证。但江顺利告诉记者,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表示,从未收到过深圳警方要求核查其身份信息和家庭情况的函件。

  江顺利说:“最开始他没有我的身份证号,他一共冒用了我(的信息)两次。第一次,他是提供了我的名字和家庭住址,因为我们是邻村,当时他在我们村上学;第二次,因为(第一次)判决书没有给我,给到了他手中,判决书和起诉书上都有我的身份证号、名字、地址(等信息)。”

  江顺利表示,自己与张某杰长相和身形都不太像。江顺利说:“他偏瘦,我偏胖。我的脸圆一点,他的脸方一点。”

  这一点也得到了江店村村支书江士显的确认。江士显说:“都是邻村的,都认识。他俩脸庞、身形都不像。”

  那么,为何当年办案民警会让未经核准的信息过关?记者向办理抢劫案件的深圳公安局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求证,尚未得到回复。办理另一起治安案件的龙华区牛湖派出所办案民警解释:“当时的科技没有那么发达,他报过来的身份证我们去查的时候,那个照片比较模糊,比较难分辨。这两个人的照片放在一起,发型等都一样,只有非常近距离观察,仔细比对才发现不是一个人。(后来)做了鉴定才知道,鉴定(结果)这两个不是一个人。”

  牛湖派出所民警介绍,江顺利可以通过起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办案人员说:“已经过了法律的追诉期限,追诉期限是半年,(所以派出所)没办法处理,但是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分析,本案中并非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后冒用他人信息进行供述并被定罪的,从现行法律规定来说,被冒用信息者可以以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而刑法上目前并无规定。韩骁表示:“被冒用身份者有权向冒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对办案机关的疏忽大意、履职有误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要求各方协助消除不利影响。”

  韩骁律师还分析,公安机关在履行公安民警职务中应当预见到因其疏忽大意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者可构成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有玩忽职守情况的,应根据《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