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4日,民法典施行后首例高空抛物民事赔偿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孩子从35楼的阳台抛下一个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正在散步的庾阿婆受到惊吓,摔倒受伤。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监护人赔偿庾阿婆医疗费等损失8万多元,以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从这里走过,突然头上落下一个威力好大的东西。”庾阿婆一说起2019年5月26日下午那次遭遇,神情就非常紧张。当天16时52分,她在小区散步,被高空抛下的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监控录像显示,水瓶是35层租户黄先生的小孩从房屋阳台抛下的。受伤后庾阿婆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三次,共83天,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黄先生向庾阿婆赔偿了1万元之后,便不再赔偿任何费用。庾阿婆将黄先生起诉到法院。

  2021年1月4日,此案开庭审理。原告庾阿婆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庾阿婆受到的伤害。原告代理人表示,经诊断,原告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三级,右侧眼眶骨折。

  庾阿婆放弃向高空抛物的孩子主张权利,仅要求孩子的监护人黄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庾阿婆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对本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因本次侵权行为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后,便不再赔偿任何费用。”

  对此,被告方黄先生的代理人强调,庾阿婆的摔倒与抛下的瓶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同的人对突然降落的物体反应不同,庾阿婆因惊吓摔倒有其自身右侧肢体无力等疾病原因。被告方代理人认为,案涉瓶子并未砸中原告,据视频目测也有一定的距离,以自然人朴素的社会观念,无法认定原告发生的损害事实是否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归责于被告。被告在事发之后,哪怕内心未必能完全信服责任归属,其也以人道主义并且照顾的原则,优先支付1万元,其支付行为虽然不构成对责任归属的认同,但是起码证明被告并非敷衍塞责之人。

  被告代理人还提出“尊老爱幼”要平衡,扔瓶子的毕竟是个孩子,不应过分苛责被告方。原告方对此说法予以反驳。

  原告庾阿婆的代理人提出,双方当事人已经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共同签署了确认书,共同确认了侵权行为,也确认了因为该侵权行为导致了原告的摔倒,本案的事实与侵权行为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是清楚的。

  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庾阿婆的自有疾病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住院费,依据民法典及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侵权责任等司法解释,判决黄先生赔偿庾阿婆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审判长宣判:“以上,合计92,512.2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赔偿款1万元,被告尚应向原告赔偿82,512.29元,原告因为受伤造成了伤残残疾,确实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此案中,35层阳台上孩子抛下矿泉水瓶的行为和庾阿婆受到惊吓摔倒受伤的过程,都被小区的监控摄像头完整录像,这是解决这起纠纷的关键证据。依据民法典,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说:“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的法定调查义务,这是民法典解决高空抛物问题制度上的完善。”

  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民法典,还有刑法追责。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