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5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党中央印发《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2004年修订后正式颁布实施,共5章38条。此次修订的《条例》共5章52条,明确了党员具体有哪些权利、怎样行使权利,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目前,中国共产党有9100多万名党员,如何切实保障广大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热情?又如何处理好义务和权利的关系?总台央广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

  亮点一:党员权利更加明确细化

  党章原则规定了党员享有的8方面权利,新修订的《条例》将这些权利细化具体化为13项,分别是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邹开红告诉记者,这些权利并没有超过党章规定的范畴。邹开红说:“修改了2004年《条例》分别用一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一个方面权利的体例安排,名称更加鲜明,内容更加具体,边界更加明晰。这样规定,使党员便于理解、易于掌握、利于行使。”

  《条例》第二章将章名由“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意在强调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行使权利。比如,该章规定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根据这一权利,党员要敢于开展监督,通过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亮点二:充分全面、有力有效保障党员权利

  《条例》重在“保障”,在“保障措施”专章中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比如,针对党员被诬告陷害问题,《条例》落实党章要求,从严明要求、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等多个层面,对防范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出系统规定。邹开红介绍,《条例》在对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提出总体要求的同时,对党内监督权的行使作出规范。邹开红解释:“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要求党组织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按照规定进行澄清。将诬告陷害作为一种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典型行为明确予以列出,规定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为鼓励党员担当作为,《条例》专设一条专门规定了担当作为保障机制,规定党组织对党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这是在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对“三个区分开来”的内容作出完整具体的表述。

  邹开红介绍:“抓住‘为公’和‘谋私’的根本差异,对明知故犯和无心之过、肆意违规和改革失误、蓄意谋私和因公差错等区别处理,做到敢纠错真容错、讲政策分善恶,让好干部更加自律奋进,让怕担当的干部必须负责,让犯错误的干部迷途知返,让受诬陷的干部得到澄清,让不收敛的干部难逃惩处,激励全体党员为党和人民多作贡献。”

  亮点三: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内活动的主体,党的历史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如何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至关重要。邹开红表示,这是此次《条例》修订的重要着眼点。邹开红说:“这次修订《条例》一个很重要的着眼点就是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增强党的生机活力。”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突出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员权利的行使”中明确了党员享有的13项权利的基本内涵,在“保障措施”中充实完善具体措施,在“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中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邹开红介绍:“通过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促进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发挥主体作用,确保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亮点四: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确保党员权利正确行使

  义务和权利,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邹开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从认识到实践都得到深化和发展,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有了更为明确的定位。邹开红表示:“明确提出义务在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强调要正确认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是党的建设重要理论创新。”

  记者注意到,在党章中也是先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再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邹开红说,修订后的《条例》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邹开红表示:“一方面,立足党员权利保障专门法规的定位,明确党员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权利,并充分完善保障措施;另一方面,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