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1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张浩森)“双十一”落幕了,在网上买买买其实已经是我们生活的常态。随之而来的不仅是生活的便利,消费者与商家、电商平台之间因网购而产生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双十一”当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中通报了上海一中院近3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还发布十大典型案例。究竟哪些类型的网络纠纷案件比较集中?这些判例对消费者维护权益,有哪些启示?

 

  1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据上海市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叶兰介绍,2018年3月,他们曾发布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双十一”当天又发布一份白皮书,是想提示网络购物纠纷日益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重要领域。

  叶兰:目前对于很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来说,网络购物应该会是一个首选。

  叶兰表示,现阶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四大特点。

  叶兰:包括涉讼主体特征化,职业索赔频发;涉诉标的集中化,诉讼类型化;提案方式多元化,调撤提案占比高;责任主体单一化,平台责任认定少。

  总结网购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和特点,主要涉及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二手商品网购纠纷案件审理难点较为集中。

  上海一中院自制了一个案例视频《二手假货毁“良缘”》,视频素材改编于该院审结的一起涉二手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的消费者在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上以925元购买了一条品牌方巾,卖家承诺正品可验货。之后消费者发现该方巾为假货,遂以卖家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卖家退一赔三。对此,上海市一中院研究室法官助理王长鹏表示,卖家认为,自己仅仅是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处理个人闲置物品,不能算作盈利的经营行为,因此不同意赔偿。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卖家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可否适用该法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相关规定。

  王长鹏:本案中的卖家自在二手交易平台注册以来,仅仅一年多的时间就获得了近200多条的交易评价,其在二手平台上频繁的销售商品,显非偶然少量的处理个人闲置物品,因此上海一中院认定他的销售行为存在一定的持续性和盈利性,应认定为经营者。而作为一个经营者,他在销售商品时对货品的来源验货方式存在虚假陈述欺诈买家的情形。根据我国消保法第55条之规定,上海一中院改判本案中的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随着海淘平台和代购行为的增多,涉及进口食品安全的纠纷也是判决的难点之一。叶兰说,此类案件究竟怎么判,有两种观点。

  叶兰:有一些观点认为,虽然进口食品它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签,但是它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不代表它就是一个不合格的产品。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要从严把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判断进口食品是不是符合食品安全,看它有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有没有中文标签,不然我们是没有办法来判断它是不是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的要求的。我们的倾向性意见还是认为食品的安全标准应当是要从严把握的,一定是要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索赔人”这一身份经常出现在网购纠纷当中。商家认为,“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以此牟利,不适应惩罚性赔偿。叶兰认为,涉“职业索赔”案件的裁判标准需要审慎考量。

  叶兰:职业索赔人的存在,它其实客观上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商家的行为,有一个促进作用,有一定合理性的,所以不应当否定他消费者的身份。但是对于这类案件是不是要适用惩罚性的赔偿,根据具体的情况可能是要从严把握的。

  但针对食药品领域的网购纠纷,无论消费者身份如何,都应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叶兰:因为食药品等领域这个是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这一块它只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那么不应当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为由就不支持他的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这样一个诉请。

  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主体。但很多消费者会在诉请中要求电商平台一起承担责任。此类案件中,平台需要承担多大责任,还需进一步探讨。

  叶兰:有些案件当中的电商平台作为当事人,他在一审的时候已经知道食品它其实是一个不合格的食品,但是他也没有督促商家去下架,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就会导致后续还有纠纷发生。所以我们觉得确实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需要是强化和落实的,怎么来落实,可能是后续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叶兰表示,未来可能还会有其他地方发布类似白皮书,这类白皮书发布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网购环境。

  叶兰:无论对于商家也好,对于消费者也好,他其实是有一个参考和借鉴意义的,也就是说他对于自己行为以后将要受到什么样的一个后果,他会有个预期。我们也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发布,是希望能够倡导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