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1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提出的新概念。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那么,新通过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如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制定政务处分法,是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他说:“政务处分法出台之后,会进一步细化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和具体性条款。同时它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到了适用的范围,可以确保监察权力得到有效运行,从而实现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样对公职人员来说就存在政务处分和处分两种惩戒制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沿用处分的称谓。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解释,这涉及处分对象的管理权限和处置权,“有的(违法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处置,有的可能监察机关没有办法直接进行处置,需要给任免机关或者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单位进行处置。有一些是由人大进行任免的;有一些可能是选举产生的,比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一些企业的人员可能是董事会任命的;还有一些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单位,比如伪造大学学历、入学时有造假,这就需要其原来所在的学校进行必要的处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系统梳理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有关于处分制度的法律法规,从中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

  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法律还设专章规定了复审、复核途径。

  法律的出台,将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王敬波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并以法律形式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进行了设计和完善,有效对接了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对象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操作性、规范性都很强。

  “十八大以来,我们的反腐败斗争首先就是依法反腐,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际上都是依法反腐的非常重要的体现。第二,统一标准,这实际上是公正的体现。也就是说,不会因为其身份的不同而畸轻畸重。第三,更加精细化。也就是说,行为的底线越来越清晰,行为的标准也越来越明确,让公职人员心中常怀警戒心、行为有标尺,在履职的过程当中,既要有担当、有作为,同时又要防止越过法治的底线。”王敬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