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3日消息(记者张棉棉 郭鹏)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昨天(2日)发布信息,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共八章六十四条,公众可以通过网站邮箱等方式于2020年1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我国于2008年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此次修订,也是我国《反垄断法》11年来的首次“大修”。在这11年里,互联网蓬勃发展,各行各业的成长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甚至出现了一些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的涉嫌垄断的案例。那么,《反垄断法》将会作出哪些有针对性的修订,来更好地适应今天的情况,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为确保市场经济源头之水充满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反垄断法》进行了修订升级,这也是11年来的首次修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我觉得总体上一个是10多年的执法,我们已经认识到需要进行修订。一个是数字经济的发展,我们要适用新的情况。第三个方面是竞争政策的问题,因为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最密切,反垄断法应该作出回应。”

  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电商平台蓬勃发展,此次《反垄断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列入其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一些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不仅排挤限制中小企业的市场进入,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俊海表示:“要从根本上改善消费者福祉,要从制度上彻底鼓励公平竞争,必须把反垄断的立法精神推广到互联网领域里边来。意见稿特别强调,在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时候,既要考虑到既有传统反垄断法里边规定的一般特征,也要考虑互联网行业存在着特殊性,包括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规模效益以及其它对于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能力等诸多因素,这就恰恰抓住了互联网企业最核心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很强的针对性。”

  基于100多年来工业革命所形成的工业经济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运而生。但是,互联网所形成的是区别于工业经济的数字经济的市场结构。用传统的《反垄断法》去认定互联网世界的数字经济市场支配地位非常困难。

  翻开互联网的日历,2010年,腾讯与奇虎360两家公司开始持续四年之久的互联网之战,并诉诸公堂,轰动一时。当时就是因为,在《反垄断法》中对数字经济缺乏明确的定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杨东说,将数字经济新业态纳入《反垄断法》中,在全世界都具有前瞻性。杨东表示:“在原来方案当中没有这样一些因素考虑,所以这一次把它(互联网)增加进来是巨大的突破,是最具亮点的修改和完善,标志着中国的反垄断法已经是全世界最先进的《反垄断法》之一。今年我们刚刚实施的人大电子商务法有关竞争条款的第22条和第35条,和反垄断法目前条款配套的话,就形成了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和竞争的立法体系,标志着中国的数字经济竞争法体系走在世界前列,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世界性。”

  此次《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提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杨东认为:“这样一个裁量权相对比较大的额度,对于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可以给他达到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如果相对轻微的,可以在1%进行罚款,给执法机构比较大的裁量权,有效对垄断行为进行威慑。”

  那么,针对违法新创公司无上年销售额情况,又该如何罚款呢?此次《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也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这一条款增加了违法成本。时建中表示:“因为过去如果是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这样一个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实际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了,他实际上是规避法律规定了,那么这一次弥补了空白。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如果达成垄断协议的话,仍然可以处500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就增加了或者加大了垄断协议的违法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垄断手法和招数也层出不穷。比如一些商会、行业协会打着自我管理的名义,其实在进一步实施滥用垄断优势;一些大的行业协会商会表面上看,提出了自律规定,但实际看内容还是为了巩固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刘俊海表示,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针对各种违法形式“对症下药”,进一步增强了《反垄断法》可塑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企业与人民。刘俊海说:“可塑性,指对于原告的中小企业来说,对消费者来说,未来的反垄断法可以成为大家拿起来用于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工具;可裁性是指对法官来说,拿着新反垄断法就可以用来裁判案件,不用更多的靠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否则的话有人会担心法院仲裁机构会不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关于可执行性是说将来新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到反垄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时候,也不用犯愁找不着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当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对于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刘俊海说,近年来,随着我国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政策,民营经济也在日益崛起,因此,《反垄断法》要既适用于国有企业,也要适用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