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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骑小黄车身亡案:ofo拒绝接受866万索赔额

2017-09-09 06:5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记者满朝旭 见习记者赵初楠)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3月,上海一名11岁男孩在骑行ofo共享单车时,与大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男孩的父母将肇事方以及ofo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八百多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昨天上午,这起上海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召开证据交换庭审。ofo公司不接受原告方面提出的诉讼请求,称对此事故并无责任。那么,案件的发展究竟如何?在共享单车持续繁荣的市场环境下,每一个单车用户,以及未成年儿童的安全,如何能得到保障?

  法庭上,原告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ofo公司对投放的车辆疏于看管,对于“12岁以下的未成年儿童禁止骑车”未尽到警示义务,且公司的车辆机械锁存在设计缺陷,使儿童能够通过非正常手段轻易打开自行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ofo立即收回市面上所有的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更换更加安全的职能锁具。

  相比此前提交的诉状,法庭上,原告还对索赔金额进行了调整,索赔总金额由之前的878万元降至866万元。其中,被告ofo公司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由之前的60%降为50%。对于这样的变化,原告代理律师张黔林解释说,这主要是进一步考虑了受害者的监护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部分责任,但同时他也强调,ofo公司无论如何都难辞其咎。

  张黔林:小孩溜出来的时候,家长在旁边没有马上发现,马上制止他,家长这方面不管怎么样,是有监护责任的.那么另外一方面,ofo的责任,我们认为他是必须承担的,只是责任多少的问题。

  不过,对于原告的这些诉讼要求,ofo方面则坚持认为,根据事故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未满12周岁骑车上路行驶,且存在逆行和超速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骑车辆的制动系统、安全装置均功能正常,因此ofo并无过错。

  而对于依然算得上巨额赔偿金,原告代理律师张黔林解释说,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使ofo公司和社会各界,对共享单车设计缺陷所隐藏的安全隐患产生足够的重视。

  张黔林:我们是希望ofo引起重视,对锁的安全性的重视,早点把锁子换了,如果说他早点把这个锁子换掉,那么这个事故就不会发生,所以我们觉得这个问题是不能够等闲视之的,必须要引起重视。如果说法律对此不加以调整,那么我们这个社会上,可能不安全的因素会越来越多,我们的儿童将越来越多生活在这种更加恶劣的环境中。

  其实,回顾共享单车蓬勃兴起的一年多,类似的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并非个例。仅今年以来,媒体就陆续曝光了数起在骑行共享单车过程中导致伤亡的事故:

  1月,北京的冯先生在骑行ofo单车时,由于车辆刹车失灵而摔倒受伤,后因不满保险数额,将ofo运营方诉至法院,被认为是国内首例共享单车用户索赔案。

  2月初,深圳一位13岁男孩找到未上锁的ofo单车,骑行后遭遇车祸骨折,该案促使深圳相关部门联合多家共享单车公司紧急发布声明,禁止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

  3月中旬,杭州的吴先生骑行小鸣单车时,车把手突然倾斜摔倒,导致脑梗,目前仍在住院治疗,当事双方就就诊费用等问题仍未达成共识。

  7月,武汉一男子骑共享单车过马路时遭遇车祸身亡,由于该男子通过支付宝扫码解锁时获赠了骑行意外险,其家人已获得50万元的保险赔付,这也成为共享单车行业的首例身故保险理赔案。

  而为了整治共享单车行业出现的这些乱象,各地管理部门也在不断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近期,已有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在内的12个城市暂停了共享单车的新增投放。交通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则在上月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此,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表示,快速发展的共享单车亟待政府、单车企业、公众多方探索治理新路径。

  蔡团结:鼓励和规范是两个关键词,鼓励让老百姓享受到可持续的服务,规范呢就是要守住安全底线。我们要求企业,确保我们投放的车辆,以及在市场上运行的车辆,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一旦发现车辆的破坏,进行及时的清理。

  而这份《指导意见》也明确禁止共享单车企业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在著名律师岳屾山看来,共享单车普及,未成年儿童难免会接触到共享单车。而目前相关法规和监管措施还在完善的过程中,当下,更需要每一位家长和各界力量通过教育,给孩子们普及交通法规常识,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他还强调,在共享单车大量普及的城市,未成年儿童难免会接触到共享单车。而在这样的现实下,孩子的安全不能仅仅依靠管理部门的禁令法规,更需要每一位家长和各界力量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点滴的教育和影响,给孩子们普及交通法规常识,切实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岳屾山:未成年人本身对于一些事物的认识和对于自己能力的认知并不是充分了解,或者说不是很清晰。这个时候家长作为监护人要起到一定的监护作用,包括说教育他引导他怎么样更好地参与到交通安全当中来,所以说家长的责任实际上是更重的,因为我们有的时候会发现有些家长会纵容会让孩子在很小的时候或者12岁以下去使用这些交通工具,实际上是一种非常不安全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再一个就是教育机构,或者说在学校里,也有义务来向未成年来教育或者传导交通的这些相关知识,这个是需要以后进行规范和调整,或者说是慢慢引导吧。

编辑: 吴海波
关键词: 小黄车;ofo;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