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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必修课]监护不能留空白

2017-04-28 07:3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今天我们继续跟随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一起进入第二季的《民法总则必修课》,详细了解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

  谁能成为监护人?

  大家好,我是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

  公司的保洁员小李这几天总是唉声叹气的。她老公几年前去世,这几年一直是她自己带着孩子,可从没见她发过愁,总是积极乐观的样子,这是怎么了?前天我私下问她,她眼圈一红,说自己刚被诊断患了肠癌,如果真有什么意外,孩子该怎么办?小李说,自己一直和姐姐一家住在一起,姐姐没有孩子,对自己的儿子视如己出,她想让姐姐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可是听说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应该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孩子的哥哥姐姐等顺序成为监护人。这该怎么办?我告诉小李,前不久出台的《民法总则》特别增加了遗嘱监护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王雷说,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被监护人一时找不到新的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实现周到保护,另外父母最了解被监护人,他们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新的监护人,这也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

  老人可以选择监护人吗?

  小区的张大爷七十多了,两个儿子很少回来看他,倒是侄女三天两头过来帮着收拾屋子,买菜做饭,带老人出去散心。前一阵子老人生病住院半个月,儿子只露了一次面,都是侄女和侄女婿忙前忙后,照料老人。出院后,张大爷下了决心,要让侄女成为自己今后的监护人,自己的房子以后也准备留给侄女了。这次的民法总则还真是赋予张大爷这样的权利,看看民法总则怎么说: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王雷说,随着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成为法律必须回应的问题。进入老年,智力、体力、精力等参加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能力会有所下降。因此允许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有利于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养,也为适应我国老年社会的现状。

  有人评论说,《民法总则》对成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监护制度的革命性变化。王雷也表示认同,现行法律只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作出规定,而《民法总则》把丧失心智的老年人、植物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纳入监护范围,规定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依顺序成为监护人,弥补了法律空白。“《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一方面继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另外新增加规定老年监护,同时扩大了成年人监护的范围,使得老年人和其他成年障碍患者都可以在法律上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以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抚,充分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理念。”

  监护真空谁来管?

  最近看到新闻报道说,某县城的火车站发现一名弃婴,也就刚出生几天。火车站的工作人员暂时收留了他,可是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工作人员也发愁,自己也没法长时间照顾这个孩子,该把孩子交给谁呀?这个问题,《民法总则》肯定得管,一起来看看。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王雷特别指出,《民法总则》不仅赋予民政部门兜底担任监护人的职责,也赋予它参与监护人指定、监督监护人等权利,这些都体现了国家亲权的理念。“对于有监护资格的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由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来指定,体现了民政部门对选任监护人问题上的公权力参与。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民政部门都有资格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民法总则;监护人;监护;老人;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