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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拟延期一年 哪些问题待解决?

2017-04-26 07:1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等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等进行改革。根据试点方案,这次改革试点的期限将为期两年,截至今年5月份。

  就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即将到期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本月24号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建议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到2018年5月。

  根据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由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条件则由大专以上改为高中以上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学历条件限制。

  对此,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的贺小荣解释说:“我们特别希望人民陪审员能够把社会的大众认知和体会带到法院来。经过大量的统计分析,23岁时有的社会成员还没有结婚、成家,社会经验相对来讲有些欠缺。提高到28周岁,对社会的认识更加深刻,体会更加多,更有助于在婚姻家庭、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关系当中发挥作用。”

  改革试点还将人民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随机抽选,并对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进行了明确。贺小荣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增加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有的人经常来陪审,和法院的关系或者认识可能形成一个固定的框框,不能体现当年设计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这种现象是现在需要克服的。

  试点地区还积极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同时,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贺小荣认为,人民陪审员要发挥他自己的优势。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对案件在社会上的认识,老百姓的感受,体会更多。要重点发挥人民陪审员就案件的事实问题独立发表意见。法律问题更具有专业性,由法官行使裁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一年多来,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平稳推进,进展顺利,呈现“四个转变”。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从人民陪审员数量变化情况来看,50家试点法院已经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与此同时,试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总结。比如,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仍未形成一致意见。

  沈德咏指出,目前,对试点探索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做法,在一些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中仍存在较大争议。虽然试点法院探索采用事实清单、问题列表等方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如何区分某一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此外,大合议庭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以及审判效率评估等问题,也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规范。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人民陪审员全面实行随机抽选难度较大并且不尽合理的问题,被与会人员多次提及。

  吴晓灵委员表示,我国大众的法律意识不是特别强,法律水准也不是非常高,怎么样能够让更多有法律意识并且有公益心的人适当参与其中,同时又防范一些人过于集中而产生不太好的做法,这可能是一个比较难的事情。

  针对试点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来源不畅、少数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参审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蒙兰凤建议,采取随机抽取和法院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陪审员参与案件。特别是遇到特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可赋予法官灵活变通的权力,陪审员制度作用更到位一点。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尽力为人民陪审员解决工作和陪审的矛盾。

  考虑到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建议试点工作延期一年。沈德咏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注重调查研究,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议案。

编辑: 朱琪
关键词: 最高法;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