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跨国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像案件首场听证将在荷兰举行

2017-02-04 08:0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三明2月4日消息(记者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浦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内,曾供奉着一尊距今千年的章公祖师肉身像,但在1995年被盗后流转到了海外。2015年3月,阳春村村民得知这尊肉身像极有可能在荷兰收藏者手中后,便走上了海外追索的道路,并最终选择通过跨国诉讼来讨回肉身像。

  2015年11月,阳春村村委会同东浦村村委会,授权由中荷两国律师组成的团队开展诉讼,向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弗里姆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像。去年6月,律师团队提起的诉讼被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正式受理。

  经过了半年多的等待,案件再次有了新进展。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2日宣布,将于7月14日就这一案件举行首场听证。这起诉讼将面临哪些挑战?流失文物何时能够顺利回家?

  阳春村村民代表林文青介绍,他们的诉讼在去年6月份被受理后,荷兰藏家范奥弗里姆曾向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申请了三次延期,直到今年1月18日才将应诉文件提交到法院。“第一次是申请延期6周,第二次又延期了4周,4周快到时又提出让我们提供法庭费用担保,相当于第二次延期到期又延长了时间。我们缴纳法庭费用担保后,他又申请延期了一次。法院裁定是最后一次延期,在1月18日之前必须提交应诉文件。”

  范奥弗里姆在应诉文件中提出,原告福建阳春村和东浦村的村民委员会不是自然人,也不具备法人权利,所以他们无权提出诉求。对于这种说法,以林文青为代表的村民和他们所委托的诉讼律师团并不认可。林文青表示,“完全可以代表全体村民,它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我们这次授权给律师团队是经过村委会主任签名盖章,他应该对我们中国国情不了解。”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以村民委员会名义提起这件诉讼并没有问题。村民委员会是中国的一层机构或组织。根据荷兰的国际私法,衡量一个主体是否具有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依据其本国法。所以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有主体资格,应该受中国法的支配,看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认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村民委员会还可以说是接受全体村民的委托。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荷兰的法院认为适用的不是中国法,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证明村民委员会具有合适的诉讼主体资格。

  章公祖师肉身像除了具有文物价值外,里面还含有一具身份可识别的千年遗骸,而根据荷兰1991年《埋葬与火化法案》,没有人有权拥有他人的遗体。林文青和乡亲们都认为,这样的规定无疑增加了他们对本次诉讼的信心。

  但在霍政欣看来,这部法案中的相关条款能否适用,还有待法院的最终确定。“这部法律当时制定的背景未必能契合这个案子,此案的人体遗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把它作为法律依据提出来,到底能不能适应还需要荷兰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加以确认。”

  善意取得问题在这起诉讼中也比较关键。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购买者需履行谨慎审查义务,否则所持文物即非善意取得。霍政欣认为,这有可能将被告一方置于不利局面。“从现在的资料来看,对方是一个长期专门收藏中国文物的艺术品收藏家,他对文物的购买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否则不能视为善意取得。如果对方不能清楚地证明自己当时详细地询问了肉身像的来源而轻易地购买,我们可以主张他是非善意取得的。”

  根据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公布的信息,7月份就此案举行的首场听证会将对公众开放,法官将在听证会上听取双方陈述,提出有关问题,但不会当场作出裁决。由于跨国民事诉讼通常耗时较长,所以案件尘埃落定仍需时日。林文青说,希望章公祖师肉身像早日重回故里。

编辑: 倪艳楠
关键词: 章公祖师;肉身像;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