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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务员蒙冤14年 翻案后至今仍未领到国家赔偿金

2015-07-02 07:26: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毕节7月2日消息(记者王逸群)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最开始的被判有罪,到最终改判无罪,一件冤案“等待”了14年才最终得以纠正。而之后申请国家赔偿,却又足足拖了半年,现在依旧没有任何着落,这件事,就发生在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李义的身上。

  据了解,李义是黔西县政府私房改造办公室原副主任。他经历了被判有罪、出狱、申诉、纠正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的一系列曲折和艰辛。2014年10月,贵州省高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而今年年初,李义向承担赔偿义务的毕节市中院提出了支付国家赔偿的申请,但是半年过去了,他依旧没有收到这笔国家赔偿金。国家赔偿金,为何会迟到?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李义是毕节市黔西县政府私房改造办公室原副主任,1998年,他被当地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检方在提起公诉时指控,李义在任职期间,通过模仿领导签名报假账、骗取房改户房款等方式,共贪污3.3万余元。黔西县法院一审认定,李义构成了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李义:当时以贪污罪,判我4年,然后又以滥用职权罪名判了我2年,实际上从贪污来说,根本不存在,都是强加的、莫须有的事情。没有证据的,是捏造的事实。

  记者:滥用职权的呢?

  李义:这个也不存在。他们都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我是滥用职权。

  之后,对于该判决不服的李义,向毕节市中院提出上诉。1999年8月 ,毕节中院二审认定李义只构成贪污罪,涉案金额应为2.2万余元,并终审改判李义有期徒刑2年。

  李义依然不服判决,在狱中即提出申诉。2000年,出狱后的李义,走上了漫漫申诉之路。经过12年的申诉,2012年11月事情终于出现转机,毕节中院改判李义无罪,案件得到了最终的纠正。

  李义:因为他们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所以就改判我无罪了。

  在这份当事人提供的名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书》中记者看到,毕节市中院认为,原审判上诉人李义,在担任黔西县私改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撤消了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黔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并且判决上诉人李义无罪,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得到纠正后,李义向毕节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后者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书,决定赔偿李义16.6万余元。李义认为赔偿额过低,向贵州省高院提出了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300余万元。2014年10月,贵州省高院最终认定李义的国家赔偿金额维持在16.6万余元。

  李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我不服毕节中院的赔偿决定,我就向省高院上诉。之后贵州省高院去年10月份做出的(这个最终决定),今年1月份,我向毕节市人民法院交了赔偿款领款申请书。

  今年1月份,李义凭借已经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向承担赔偿义务的毕节中院提出了支付国家赔偿的申请,原本以为事情能够就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是没有想到的是,6个月时间过去了,至今李义仍然没有收到这笔数目并不大的国家赔偿金。

  李义:交了(申请书)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22天就应该办完,但是他们迟迟都不兑现这个赔偿决定。没有结果。

  为何这笔国家赔偿金会迟到?记者联系了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的副院长陆川是这样答复的:

  陆川副院长:现在这个我们正在研究,之后我们会对外发布一些信息吧。

  记者:按照法律规定不是22个工作日就应该有个答复吗?为什么现在都没有研究出来?

  陆川副院长:它中间出现了一些特殊环节,有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情况在里面。

  记者:什么时候能够给一个答复呢?

  陆川副院长:今天下午......明天下午......明天上午吧,我们通知李义来,和他交流。今天我们已经研究了一个方案,明天通知他来。来了以后我们再接着做工作。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换句话说,国家赔偿有明确的支付期限,这笔钱也是有财政保障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赔偿法》起草人之一马怀德:法院有义务在收到赔偿决定书之后,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如果(赔偿工作)是卡在了法院,而不是财政部门的话,这就是法院的问题了。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赔偿金。

  李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将他手中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描述为“迟迟不能兑现的司法白条”。马怀德表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仅仅规定了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必须执行,如何解决李义面临的现实问题,《国家赔偿法》却没有具体适用的细则:

  马怀德: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那么细致具体,它只是规定了比如说国家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它相当于法院的生效判决。但是如果拒绝执行,比如说我做出了一个赔偿决定,但是我就是不执行,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像不像法院的比如说民事判决、行政判决这样,能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赔偿决定书所赋予的权益,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差异也很大,但是多数情况下,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做出了决定,就应该来执行这个赔偿决定,更何况这个赔偿决定本身它没有异议。况且赔偿金又是财政部门来支付的,所以说应该向财政部门要钱就可以了。它做出了赔偿决定但是不执行的这个确实比较少见。

编辑:任芳

关键词:贵州公务员;翻案;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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