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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 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

2015-04-16 07:19: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此前已经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讲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第一环节,目前,我国超过95%的法院设立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受理、审查、排期、收费、送达等“一站式”服务,基层法院85%的案件一小时内就能完成立案手续,不少法院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远程立案,这些都极大方便了当事人的起诉。但是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新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是如何破解“立案难”的?立案第一关将发生哪些实质性改变?又将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依法维权?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及相关专家学者,盘点了改革亮点。  

  亮点一、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扩大受案范围。

  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勇:法院实际上在这个审查的过程中,相当于提前行使了一部分审判权,有些法院极容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他会不愿意收这个案子,会以审查为名,把这些案件全部挡在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的诉权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景汉朝: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收案的范围。

  亮点二、禁止法院违背法律拒绝收案,法定期限要给书面答复。

  司法实践中,水平再高的律师对于法院立案阶段的“三不”也是无奈的。

  蒋勇:叫“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并不完全是我跟你说“不”,而是给你拖着。

  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蒋勇:立案登记制要求,你如果不予立案,也必须出具一份裁定书,依据这份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也赋予了上级法院来进行监督的权利。

  亮点三、登记立案范围和不予登记立案情形进一步明确。

  景汉朝提示公众,登记立案应当依法进行。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不能立;诉讼已经终结的,实际是学理上讲的“一事不再理”,已经解决完了,再次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主权或者说破坏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这种情况法院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方便了,但是不等于可以滥用诉权。

  景汉朝:对个别违法起诉的,比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诉行为,要依法制裁,以保障更多的当事人正常地依法行使诉权。

  亮点四、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受到律师界的极大关注,律师最担心的问题仍然是落实问题。

  蒋勇:关键是这些措施能不能落实到位,让法院在立案登记问题上不敢敷衍。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实施都必须有相应的措施保障。其中监督措施、追责措施,是确保重要举措完整落实的重要保障。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汉朝:这次改革,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彻底清理各地的“土政策”,各地不得再制定新的“土政策”,不得擅自提高立案门槛,不得干预法院立案。一切改革措施都要实实在在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在这个改革过程中,真正地享受到实惠。

  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

  景汉朝: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常常容易伤和气。很多纠纷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去解决,应该大力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建设更多的纠纷解决渠道,让人民群众在发生纠纷、矛盾的时候能够有所选择,防止千军万马都走打官司这个独木桥。

  潘剑锋:真正的法律意识强,是有了这个权利、在有必要的时候我去行使,而不是说法律给了你权利,你有没有必要都去行使。

编辑:高梦蝶

关键词:最高法;立案登记制;改革;亮点;维权;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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