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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刑事抗诉案例 指导准确定罪量刑

2014-09-15 23:14: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9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14日下午三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新闻发布厅首次亮相,第一次发布的内容是最高检第五批指导性案例,三个案例全部是刑事抗诉案件。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原本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抢劫、盗窃犯,二审刑期增加到十一年;原本被判死缓的杀人犯,二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一审被重判的犯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得以从轻判刑。

  在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会提起抗诉?向谁抗诉?有什么作用?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接受中央台记者孙莹采访时介绍,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肖玮: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通过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开展刑事抗诉工作,对于促进刑事审判活动程序合法、裁判公正,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肖玮同时用数字说明检察院抗诉,对改变最终的裁判结果所起到的作用。

  肖玮: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总数为6234件,其中法院改判了2433件,占法院审结刑事抗诉案件数的55.48%,而在2011年,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是43.62%、2012年是47.47%,这反映出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整体质量不断提高。

  这三起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为什么抗诉?在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中,两人多次单独或共同入室盗窃,数额较大。有一次,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进入一出租屋盗窃了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以铁锤威胁不让她喊叫,并逃离现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陈邓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对陈邓昌以“入户抢劫”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在抗诉意见中强调,“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因为被害人处于封闭的场所,通常无法求救,与发生在户外的一般抢劫相比,被害人的身心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惊吓或者伤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佛山中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邓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最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分析: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二个指导性案例是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郭明先,1997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又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4人。一审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明先死缓。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郭明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四川省高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

  韩耀元:这个案件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法院判轻了,检察院要抗诉,判重了,检察院也要抗诉。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沈某某、胡某某、许某都是未成年人,都曾因抢劫罪或者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在成年人张某教唆、召集和提供帮助下,多次在上海市内公共场所实施抢劫。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七名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许某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沈某某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检察院以原判决对胡某某量刑偏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罚金刑没有依法从轻、未成年被告人许某不构成累犯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为四年、五年六个月、五年,罚金也减为1500元到2000元。

  最高检指出,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韩耀元: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最高检网上新闻发布厅将实时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各类信息。

  肖玮: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抗诉理念。通过发布抗诉成功的指导性案例,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重公诉、轻抗诉”、“只抗轻、不抗重”、“重配合、轻监督”等倾向,客观公正、理性平和地办理刑事抗诉案件,进一步提高抗诉效果。二是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三是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

编辑:王家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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