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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新闻纵横

南京中院辟谣:医生火车救人被判非法行医消息不实

2014-06-29 08:32: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南京6月29日消息(记者景明 庄胜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前天开始,一条“医生异地救人被判非法行医”的网帖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疯传。网帖说道,2014年1月21日,北医三院医师李芊在火车上帮助产妇生下孩子,但因为孩子羊水吸入性肺炎,李芊被患者诉至南京市雨花台法院,被判非法行医,赔偿将近1.5万。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典型的“好心没好报”的故事,让很多朋友义愤填膺。但很快,网帖提到的南京中院于昨天上午通过官方微博进行了辟谣。南京中院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赵兴武接受了中央台记者的采访:

  赵兴武:晚上8点钟以后,通过两个多小时的排查和梳理,我们发现,帖文中所涉及到的案件没有发现。也没有发现李芊作为被告人和任何的医生在列车上因为救人而引发的诉讼。同时,我们又向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官方网站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了核实,对方给我们的回应是,没有李芊这个执业医师。

  及时的辟谣,让人们把对于网帖内容的义愤填膺,转为对造谣者的义愤填膺。而实际上,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网帖本身漏洞摆出。比如,《刑法》明文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昨天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表示,包括《执业医师法》在内,执业地点根本就不是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洪道德:非法行医只是针对资格来讲的,取得资格以后也有非法行医罪——虽然取得了医师,但是超出了专业范围,也构成非法行医。

  记者:以这个谣言为例,比如在列车上、或者走大马路上,遇到类似情况,算不算非法行医呢?

  洪道德:百分之百不可能。从来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医师执业是在什么场所。不仅有这个权利,我国法律还号召医务人员以救死扶伤为宗旨,任何情况下不得拒绝对危急病人进行救治。

  记者:这种情况下,即使抢救不当,也不是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

  洪道德:对,顶多是医疗事故。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主动救治,只要没有明显的操作失当,就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目前,南京警方已介入调查此案。回过头想想,制造这种谣言的人,难道希望看到的,是一个有人病危、周围的却畏首畏尾、不敢施救的社会吗?

  说到这里,新的问题又来了。如果我路上遇到病危的人,周围却没有医生,那我能不能去救?出了问题能不能免责?

  尽管很少有因为施救被告上法庭的案例,但从理论上说,由于我国法律缺少“好人条款”,的确有好心人因为施救不当摊上官司的风险。巧合的是,就在那则谣言传播的同一天,备受关注的“救人免责”主张率先在杭州获得立法支持。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天津医科大学副教授蔡昱表示,这一立法具有示范意义。

  蔡昱:以前我们只照顾到医生的免责情形,但在紧急情况下,病人生命已经垂危了,不管是谁,救治都是应该的,法律上应该有一个保护性的规制。实际上我觉得前提条件不一定要限制的那么紧,因为如果这个人生命已经垂危了,任何人都应该去救治,你没有办法去衡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只要施救人动机没有问题,后续责任就不应由其承担。

  洪道德:积极地去挽救他人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国家和社会我们大家来承担。救济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是社会捐助。我想应该把风险转化给整个国家和社会来承担,保证我们有一个好的社会风气。

  无论如何,法律空白的填补,象征着社会的进步。希望能有更多的地方,把类似的善法提上日程,并在这一基础上,加强对公民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更多的见义勇为、出手相救,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温暖和爱。

编辑:李岸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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