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6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11月5日,上海四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发布,其第六条对“退费冷静期”做了约定,即从合同签署次日起,消费者享有七天冷静期,此期间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健身房方面解除合同,全额退费。

  上海市消保委:《示范合同》不强制但明晰规定双方权责,应会受商家欢迎

 

音频:上海市消保委独家回应健身卡“七天冷静期”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示范合同》的主要制定方之一,其法律理论研究部工作人员傅乐杰向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做出独家回应。傅乐杰表示,健身是一种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但因其以预付费为主要消费模式,“办卡容易退卡难”的情况客观存在。疫情冲击下部分商家的“跑路”也引发不少群体性投诉,消费矛盾进一步激化,因而《示范合同》的制定有其缓解矛盾,提升健身行业服务规范的目的。

  傅乐杰介绍称,健身行业的部分投诉集中于“冲动消费”。不少商家的会员卡采用消费期越长,价格越优惠的模式,“冲动型”消费后,消费者“可能回去发现无法长期坚持健身”,因而想要退卡或投诉,“退费冷静期”的七天规定着眼于减少相应的纠纷。“七天”的冷静期时长,傅乐杰称,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购商品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它已经“深入消费者人心了”,傅乐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