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厦门5月8日消息(福建台记者陈静)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厦门一商家花费100万元请直播公司做直播带货,结果货品只卖了82万元。商家自己觉得花了“冤枉钱”,近日将直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100万元服务费。

2019年9月28日,厦门一家食品公司与某直播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这家食品公司授予直播公司某平台直播代理权,并委托直播公司作为他们的广告代理。直播公司通过各类媒体和主播、签约网红为这家食品公司的产品、服务、品牌等进行推广。协议书中约定服务费为100万元加20%到50%的营业额佣金,合作期限为一年。一年内,直播公司要完成保底销售额800万元。

可是期限到了,食品公司发现,直播公司只签约了四位主播进行五场直播活动,也没有完成约定的任务。食品公司认为,直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便一纸诉状将直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直播公司退还未完成销售额对应的服务费。

直播公司则表示,他们安排拥有百万粉丝的主播进行直播,对商品进行了推广,但因商家产品优惠力度不够,才没完成约定数额。同时,根据协议书约定,直播公司的利益由服务费100万元和营业额佣金两部分组成,他们有权获得约定的服务费100万元,营业额佣金才是根据销售额来定的。另外,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未在期限内完成销售额的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顺延协议,继续安排直播活动直至完成销售额。

(图片来源:CFP)

为妥善化解纠纷,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外调解,通过法官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直播公司退还食品公司服务费75万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振泰介绍:“主要还是从合同的公平原则来考虑,因为已经有明确约定说一年内保底销售额要达到800万元,对应的是100万元服务费,但实际上完成的情况跟原来约定的差太多了。直播不是单纯地帮他卖货,而是通过雇佣网红直播的形式在直播间里帮他销售货物的同时,也要起到推广产品、提升知名度的作用,所以就没有简单地按未完成的金额占约定金额的比例来计算退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