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12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之后,征信行业即将迎来又一重磅新规。中国人民银行官网11日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事关个人和企业等的信息采集、使用和保护,新规都有哪些具体措施值得我们关注呢?

  近年来互联网生态不断丰富,个人征信数据的维度随之延展,例如网上购物、社交关系、出行情况、理财持有情况等,都需要采集和使用信息,但目前的市场相关情况问题不少,规范信息,数据的收集、利用迫在眉睫。于是,《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出,就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办法》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第一个方面,有助于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和投诉权,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精神。第二个方面,促进征信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因为征信业务规则的不明确,导致了征信业务的活动边界不清楚,而且出现了征信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也出现了征信机构和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不必要的纠纷,有必要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个方面,为了让征信业更好地服务于我们国家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透明度,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办法》首先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作了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它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将其信息服务活动界定为征信活动;明确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界定了信用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相关信息。“《办法》明确了,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要求,将涉及到个人的交通、出行、支付、消费等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同时对这些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对征信机构的要求以及如何加强保护,都提出了一系列相对比较严格的要求,这有助于加强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的规范、加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加强信息安全的保护。”

  同时,《办法》以较大的篇幅,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提出四种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不得使用,包括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等。董希淼认为,这些原则和细化规定有助于减少目前业内存在的信息过度采集、未经同意采集等问题。“我们看到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在信息收集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收集了大量支付信息,用于基金销售、消费信贷方面;一些平台在认证的时候,收集了大量与注册认证无关的信息;还有一些平台未经同意或者没有明确告知收集目的,就进行了信息的收集。‘最少、必要’的原则是针对这些行为提出来的。对信息的过度采集以及未经同意采集等行为都能起到遏制的作用。以后信息采集会更加规范,使用也会更加规范。”

  除了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提出“负面清单”外,《办法》为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也提出诸多明确的限制性要求,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刘俊海认为,《办法》出台将通过规范发展,给征信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产业带来长期制度利好。“过去我们征信业重发展、轻规范,重创新、轻诚信,重效率、轻安全,在一定意义上也制约了征信业的可持续发展。有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后,将来我们的征信业就可以可持续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将来从征信机构获得信息的质量更高了,内容更合法了,而且信用评级服务更规范了,就能更好地做好风险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说到底征信机构生产的产品,是为了造福我们的生产和消费,也就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