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直播间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购物遭遇“霸王条款”,预付卡消费被“套路”……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北京西城法院日前推出“消费维权法律指南”,对这些问题作出专门回应。

  “直播带货”,尤其是“网红带货”快速发展之下,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售后问题,主播虚假宣传、平台数据造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消费体验。

  消费者1:直播售卖,宣传说9.9元可以买250克的茉莉花茶,但实际发货后只有25克,与拍下的商品重量相差10倍。

  消费者2:像她推荐的一些化妆品之类的就很有爆点,挺吸引我的注意力的。

  消费者3:衣服跟直播间的质量感觉不一样。

  而今年10月因售假涉嫌犯罪的网红主播廖某承认,她并没有关心直播卖的商品的真假,赚的是带货提成。“我们本身就是帮商家带货,所以商家提供了什么东西,他觉得什么比较好卖,就推荐给我们,然后我们就会卖。”

  如果消费者被直播带货“坑”了,能否要求主播作出赔偿?北京西城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官韩永飞分析,主播在直播中单纯以“主播身份”或以“主播及销售者”的双重身份从事带货行为,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具有显著差别。他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由此可见,消费者能否主张三倍赔偿的关键在于主播能否被认定为经营者,主播的直播带货行为能否被认定为经营行为以及直播带货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

  如主播事先已使用过相应商品,并尽到了基础审核义务,直播中仅仅以“主播身份”就其使用体验向其粉丝进行推荐,则无需就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另外的情况就不一定了。“如主播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地通过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则其应被认定为经营者,其直播带货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行为。如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韩永飞说。

  依靠大幅度优惠,“预付式消费”越来越受青睐。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李智讲到他处理的一起案例。李女士到商场购物,被新开张的连锁养生机构的各种优惠活动诱惑,陆续存入近30万元预付款。直到一位按摩师傅推荐她喝进口的精油,她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了。“李女士就反感了,外用的东西怎么能口服呢?喝出毛病怎么办?就拒绝了。她产生念头,不想再来按摩了,要求退费。店家以老板没在、财务开会去了、钱交上级了等各种理由百般刁难,就是不给退钱,李女士万般无奈到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我们依法调解,最后除了消费的钱,其他的都退回来了。”李智介绍。

  李智强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他说:“‘预付式消费’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消费方式。广泛存在于健身、美容、培训教育、餐饮、按摩、洗车、送水,甚至皮鞋养护等各个领域,一定要找有实力的正规经营主体去办,应该核对他的营业执照,口头承诺一定落实到书面文字上,最好能签一份协议或者合同,一定要收集好相关证据。”

  不少人网上购物遇到“先签收后验货”“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等商家设定的免责条款,遇到这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法官韩永飞提示:“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则被认定为无效。经营者针对格式条款未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所涉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