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共14条,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有网友说,正在打开手机APP点餐,刷到司法解释先学习下,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可以找谁赔?也有网友为司法解释中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点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法的这部司法解释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前活跃。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45.65%。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承担。郑学林说:“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对此,最高法特邀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分析:“我们的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都说平台是有审查义务的,也搞了实名登记制之类的监管措施,平台不能说‘这不关我的事,我就是个平台’。如果平台没有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没有把好关,如果造成了损害,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跑不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很多消费者对标注了“自营”的商品会更信赖。实践中,电商平台存在应当标记自营而不标记的情况,也存在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自营业务,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使得消费者以为是平台自营被误导的情况。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指出,依据司法解释,两种情况平台均担责。“交易相对方是谁,对于消费者的选择至关重要。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司法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郑某在某儿童食品公司网上店铺购买果冻一盒,货到未拆封,发现其中一个果冻里有蜘蛛,于是起诉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郑某并未食用有异物的果冻,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个食品给他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到损害为前提,支持了郑某的诉求。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最高法特邀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不再苛求作为被告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你的行为有对广大消费者生命或健康、财产的危险的可能性,也要惩罚这种恶意。”

  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提示,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商家哪些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除此之外,为避免遗漏,司法解释做了兜底性规定。”

  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他们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强化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的责任,加大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