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多件。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22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典型案例,并回应当前办理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盗窃、破坏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后果到底有多严重?看似“小偷小摸”,会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窨井盖质量有问题、管理不当,相关人员将承担什么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一一回应热点问题。

  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自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也没有找人看管就回家了,导致邻居家2岁幼童落入井中溺亡。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分析:“本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他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亡,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窨井‘吃人、伤人’的悲剧不应反复上演。我们进一步严密法网,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共12条,其中4条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典型案例显示,武某某伙同女友,驾驶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被巡逻交警发现后驾车逃离,后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万春分析:“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意见》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显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顾某某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废品收购站又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收购人员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万春表示:“《意见》明确,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意见》还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严厉打击窨井盖销赃环节的犯罪。”

  《意见》明确,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排除这些罪名,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兜底。

  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是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意见》也作了明确。万春介绍:“《意见》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显示,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张某某,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也不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被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万春分析:“《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春希望通过加强法治宣传、释法说理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他表示:“我们要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积极推进源头治理,有效预防涉窨井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