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合肥12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 梁明星 安徽台蔡薇)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残疾,由于户籍所在地不同,可能会造成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差悬殊,所谓“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一直备受关注。2019年12月16日,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正式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要实现“同命同价”。

  实际上,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后,陕西、贵州等地也启动了相关工作。所谓“同命同价”意味着什么?解决了法官、律师哪些办案的困境?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余会告诉记者,在她经办的案件中,因户籍所在地不同,导致赔偿标准不同的情况十分普遍。她举例说:“有个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按照城镇来算,是六万八,如果按照农村户口来算,只有两万多,差好几万块钱!”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友妹分析:“当时立法是基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状况,确定了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市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差异越来越小,而且慢慢地城镇一体化。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确定出台一个文件先进行试点,试点结束以后,再根据情况研究下一步要不要对法律进行修改。”

  陈友妹介绍,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在不停地协调“同命不同价”带来的一些问题。比如,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死亡,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也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是,如何举证在城镇居住一年?什么样的证据符合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由不同的法官承办,判决结果很可能不同。标准统一就解决了这些问题。

  “农村受害人本来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标准一旦统一,能够最好地保护农村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不需要再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据,减轻了诉讼上的压力。”陈友妹说。

  16日起,安徽各级法院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律师张余会说:“试点施行以后,不管农村、城镇,都按照城镇的来计算,至少在一个省内实现了‘同命同价’,但是我们希望以后更开放一些,全国都实现‘同命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