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网络诈骗、套路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网络水军、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人们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5日)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目前网络犯罪呈现怎样的趋势?两高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犯罪设定了怎样的入罪“门槛”?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有哪些实招?如何惩治网络犯罪“帮凶”?有关部门负责人一一回应。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个罪名,公检法机关据此严厉惩处网络犯罪。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九条,明确了三个罪名的主体范围、客观行为方式、入罪标准,以及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职业禁止令和罚金刑的适用规则,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作出规范。

  增设新罪名以来,截至今年9月,有223人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决,依据刑法,哪些行为构成这个罪名?姜启波分析:“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姜启波说:“这个司法解释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设立诈骗网站或者发布买卖枪支、买卖违禁物品的违法信息,只要设立这样的网站就构成犯罪。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就构成犯罪。”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黄某明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陶某新等人转发、非法获利。有人通过微信联系二人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某明、陶某新分别获利329元和858元,却因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转发者被处缓刑,并处罚金。姜启波分析:“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危害有多大?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副局长张宏业以刚破获的案例做了解读:“如近期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件,打掉了一个专门为犯罪团伙提供软件开发和系统运营的公司,被打掉时该公司还在运营200余款‘套路贷’App。目前‘净网2019’专项行动仍在进行中,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已侦破涉网案件407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832名,取得了显著成效。”

  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司法解释也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姜启波介绍:“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也包括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根据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规定可以对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是禁止令,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

  一些人往往以无主观故意为由抗辩,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分析,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总结归纳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了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常见多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