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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读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2018-04-30 16:2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30日消息(记者张明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年5月1日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正式展开。据了解,本次试点的区域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

  业内人士指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支柱”。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其发展,不仅能够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还能增加居民选择、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那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现阶段我国养老金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三大支柱,但众所周知的是,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障面临着可持续压力;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覆盖面小;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亟待起步。所以,业内有一个共识,就是个税递延政策有望成为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催化剂。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被称作是免个税的养老险,事实上并非完全免税,只是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来说,投保人青壮年时期投保,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已经退休,这中间的20-30年,综合考虑通胀和个税起征点的变化等因素,等于把保费的个税给稀释了。邓勇说,从5月1日开始,这项政策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享受这一政策的“个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二是在试点地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据了解,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具体来讲:

  一是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对此,邓勇解释说,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按照当期收入的一定数额作为扣除限额,比如:按月拿工资薪金的,就是按当月工资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就是按其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全年扣除限额。

  二是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

  三是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即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的部分直接予以免税,其余75%的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7.5%。

  与此同时,有机构分析,假设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每月工资收入税前列支1000元用于缴纳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以3000万人为参保基数,那么每年带来的新增保费规模有望至少超过1000亿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说,这笔资金如何增值保值也值得考虑。“养老的钱是几十年的,如果没有有效的资本市场支持,把钱交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又不能有效地保值增值,还是达不到养老的目的。所以资本市场的支持、投资能力的提升也非常重要。”

  另据了解,本次试点政策还规定,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编辑: 李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