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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花之味》回应抄袭质疑:没签协议和确定性文件

2018-04-28 19:1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28日消息(记者白杰戈)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知名的众筹观影平台“大象点映”发文指责国产文艺电影《米花之味》的片方以合作为名,拿走自己的商业计划书,抄袭产品和模式,形容“很多文案甚至一个字都没改动”。而《米花之味》就反驳说“大象点映”散布不实信息。双方都不排除诉诸法律。业内人士认为,类似“以合作为名套取方案“的做法在创业者所在的各种行业都能看到,有知识产权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在法律实践中比较难受到保护,建议权利方增强防范意识。

  大象点映在官方平台发布的文章介绍说,新上映的电影《米花之味》的导演宋鹏飞在去年联系大象点映,双方沟通之后表达了合作意向。第三次见面交流时,宋鹏飞带来一位投资人岳女士。大象点映的创始人吴飞跃说:“他确凿地跟我介绍,这个人是我们影片的投资人,她也想和你们聊一聊,听一下你们的合作模式,也对你们大象点映本身很感兴趣,看看后面有没有更深入合作的可能性。我记得那天我们大概开了两个小时的会,一方面是谈对这个影片的理解,如果合作,我们能怎么帮到影片的推广;投资人问了非常多的关于大象点映运营的一些事,当然这个背后也是我自己没有警惕的心。”

  吴飞跃告诉记者,双方首次见面一个多月之后,岳女士拿到了大象点映的商业计划书。今年3月,大象点映得知《米花之味》已经在院线定档,双方的合作不了了之。而在影片公映之前一个星期,大象点映的员工意外发现,《米花之味》在跟另一个平台“彩虹看电影“合作开展点映活动。大象点映在文章中贴出两个平台的对比图,形容“很多文案甚至连一个字都没改动”。曾经是财经记者的吴飞跃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天眼查”发现,“彩虹看电影“微信平台登记公司的法人代表跟《米花之味》的投资人岳女士同名同姓。而岳女士和导演宋鹏飞的名字一起出现在《米花之味》的联合出品方“永安(天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吴飞跃因此打电话询问宋鹏飞,结果他要么不知道,要么就是去问问看回头再联系。到后来就开始说跟她也不熟,都没有她的电话,她都不是他们的投资人……

  大象点映在2016年创立,以众筹观影的方式帮助在市场上相对小众的文艺片、纪录片等找到有兴趣的观众,实现在电影院上映。而被指抄袭的“彩虹看电影”,是在今年1月底注册,2月初完成微信认证。大象点映的文章标题直指“请不要打着文艺的幌子,干盗窃的勾当”。吴飞跃说,文章上周就写完了,因为不愿意影响影片本身,也不想被认为是蹭热点炒作,到本周才发布,他表示不排除诉诸法律,但是目的不是经济损失,而是难以接受原以为志同道合的合作,成为如今的局面。对方利用了他的善意跟诚意,屡次欺骗他,对他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把这件事情公之于众不是想要获得经济上的多少赔偿,要的是一个说法,希望对方能够站出来坦诚地面对这件事情。

  《米花之味》的宣传方在今天傍晚发给中国之声的回应说,导演宋鹏飞接触过包括大象点映在内的多家潜在的宣传发行合作伙伴,但没有接受过大象点映所说的“商业计划书“,因为双方观念存在差异,最终没有合作。

  这份声明落款为《米花之味》的联合出品方“永安(天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声明中没有提及大象点映所说的岳女士,但表示,公司与大象点映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或确定性文件,认为吴飞跃和大象点映裁剪事实、发布不实信息,影响了导演宋鹏飞和影片《米花之味》的声誉,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这起事件引发的讨论从电影业界延伸到创业者领域。不少人认为,大象点映所指的“以合作为由套取方案“的做法在不同行业中都能看到,认为创业者在其中相对弱势。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表示,这其实比较难保护,但并不是不可以保护。理论上来说,著作权法有一个原则叫创意表达二分法,只保护创意,不保护表达。合同法中有一个责任叫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假借签订合同之名去窃取别人的一些商业机密,并且之后又不跟别人签合同,这种情况下有创意的一方可以用缔约过失来保护。前提是给别人商业计划书的时候,自己要有保护的意识,跟别人签一份保密协议,写清楚相关的创意对方不能做,如果事后发现对方做了,就可以起诉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方停止该行为或者赔偿损失。

编辑: 王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