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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草案初审:公共场合恶意修改歌词可处拘留

2017-06-22 16:4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2日消息(记者刘乐)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草案)》今天(6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规范了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包括:国歌的地位、奏唱国歌的场合、国歌奏唱的形式和礼仪等。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义勇军进行曲》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期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曲,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在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歌的决定,更改了国歌歌词,但各方面一直有不同意见。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国歌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多年来国歌所承载的爱国情怀、忧患意识和奋勇前行的民族精神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热爱祖国、尊崇国歌、国歌奏唱和使用总体情况比较好,但实际生活中也存在奏唱国歌不规范、参与者举止不得体,国歌标准曲谱未予发布,影响奏唱和播放效果等。”

  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歌法,通过国家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进行规范具有重大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实际做法并结合现行规定和有关惯例,草案明确规定七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表彰仪式、重大纪念仪式、国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

  草案同时还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关于国歌奏唱的形式和礼仪草案进行了明确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草案还对国歌的标准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以及国歌的宣传教育进行了规定。

  沈春耀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歌的宣传教育,培育公民的国家观念,草案规定:一是,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其他重要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按照规定时点播放国歌。二是,国歌列入全日制小学一年级音乐课教材。全日制中学、小学应当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三是,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另外,为了加强对国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监督管理,草案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 高杨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