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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官揭秘陈满案抗诉经过

2016-02-02 16:47: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昨天(1日),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经江省高院再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从一审被判死缓,到再审宣告无罪,陈满等了22年。此案也是最高检首次向最高法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也正是最高检立案复查,使此案出现了转机。

  陈满案没有真凶出现,没有亡者归来,此前陈满的长年申诉,均没有结果,最高检依据哪些情况决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此案从一审开始,包括血衣、菜刀等物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丢失,一审、二审均未质证,为何陈满仍被定罪?有人说,不能拿现在的技术手段、证据标准要求和法治理念去要求20多年前的办案条件,陈满案是不是这样的情况?中央台记者今天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有关负责人,揭秘此案复查并提起抗诉的经过。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楼房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被害人是楼房管理人员钟某,身有多处锐器伤,系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租住在109号楼房的陈满被海口市公安局确认为犯罪嫌疑人。1994年,海口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决定对陈满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满父母和陈满始终不服,坚持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诉。直到2014年4月14日,陈满委托代理律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立案复查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认定陈满实施杀人行为。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杜亚起介绍,本案的在案证据之中,除了陈满的有罪供述,其他证据并不能得出陈满故意实施杀人、放火行为这方面的结论,同时陈满有罪供述也是前后矛盾的。

  陈满始终强调,自己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陈满申诉时一直强调,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

  杜亚起说,“提讯陈满的时候,当时陈满见到我们很激动,我们在问他的时候,他一直强调,他没有实施犯罪,他是被冤枉的。他对当时案发过程,只能向我们描述,案发前后他都做了什么,在宁屯大厦搞装修,当天晚上他的活动的情况,但是他一直强调,他没有到案发现场。相关证人证实,当时他是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宁屯大厦,而在这方面,原审裁判并没有采信”。

  为什么案件发生后,陈满被定为犯罪嫌疑人,原因是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曾在被害人尸体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但现场照片中没有该工作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表示,该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

  杜亚起表示,导致本案认定陈满是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的依据,而这个依据得不到其他任何证据的证实,特别是陈满在对这个环节的有罪供述当中,提到,“我放工作证是为了转移视线”,而这个说法与案发后他依然在宁屯大厦搞他的装修,并没有逃离,是相矛盾的。

  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陈满案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将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之后,最高法采纳最高检意见,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异地再审,终于宣告陈满无罪。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分析,“这个案件是在没有出现真凶,也没有被害人复活这样的情形下纠正的冤错案件,我们是认为他存疑,无罪。我们现在纠正22年前的错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适用的依然是当时的法律,因为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是不应该定罪的。我们并没有用新的标准去判断旧的案件”。

编辑:姜萍

关键词:最高检;陈满案;抗诉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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