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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江苏泰州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再审审查

2016-01-21 18:02: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又有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三点开庭审理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经过这次审理,会确定是否再审立案。

  此前江苏省泰州中院和江苏高院两审认定,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常隆、锦汇、施美康、申龙、富安、臻庆等6家污染企业以支付每吨 20-1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两万五千多吨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偷排进河流,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判决6家企业支付1.6亿多元的索赔金,用于环境修复等。

  从2012年,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到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再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到今天的再审审查,足见这个案件的复杂性。

  今天下午三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由林文学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最高法受理审查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审判长宣布开庭,再审申请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常隆龙华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据了解,江苏高院二审判决6家企业支付1.6亿多元的索赔金用于环境修复后,锦汇公司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审查期间,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曾先后提出再审申请又撤回。

  锦汇公司当庭陈述了申请再审的理由。申请人表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副产酸被江中公司倾倒到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的数量是5460.18吨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作为原审判决,申请人锦汇公司承担修复费用4101万4330.18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锦汇公司代理人说,锦汇公司没有将生产产生的副产酸直接倾倒河流,出售给江中公司处置,对江中公司非法处置,向河流倾倒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不能依据降价、低价乃至支付运费,就认定为是故意抛弃。

  对此,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出反驳说,锦汇公司掩耳盗铃。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认为,尽管申请人没有自己实施排放倾倒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在本案中,申请人知道江中公司等单位没有取得产品的资质和能力。申请人知道自己支付的款项根本不足以支付正常无害化组织自身的费用。申请人的行为不仅给倾倒者提供了污染源,而且客观上使倾倒者获得了非法利用,使倾倒的行为更加明目张胆,大肆妄为。因此,申请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涉案盐酸交给不具备投资资质的江中公司等单位组织的行为与泰兴市两条河流遭受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锦汇公司强调,河流经过自身净化,已经恢复了原来水质,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也不该承担巨额的环境修复费。

  对此,泰州环保联合会反驳称,申请人排放的废酸PH值呈强酸性,其中,化学需氧量分别超标100多倍和500倍。因此,20000多吨具备强腐蚀性的废酸倾倒进河流时,给环境造成的污染是巨大的。

  截至记者发稿,合议庭要求双方就双方主体资格等七个焦点展开辩论,庭审仍在继续。

编辑:朱琪

关键词:泰州;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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