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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被单位行政处分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获支持

2016-01-20 18:47: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单位对已经离职员工进行行政警告处分算不算数呢?把这个处分决定放在已经离职但是还没有办成离职手续和档案转移的职工档案袋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小张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辞职了,原单位给了一个处分,他不服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最终以单位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不具备处分等管理权限为由,判决被告单位撤销处分决定。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张2011年入职甲单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至2019年。2014年,小张提出辞职。后经过劳动部门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决定,认定双方于2014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可谁料,几个月之后,去年的6月,甲单位做出《关于给予小张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北京一中院曾法官介绍称,车分决定载明,小张在2014年工作期间长期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给单位正常财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在国外陪团执行任务期间,由于其个人疏忽导致代表团成员全部护照以及代表团的工作经费丢失,后虽找回大部分护照,仍给单位和客户造成了较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单位形象,且2014年间旷工9天。按照单位管理办法,给予小张行政警告处分。

  小张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分并将该处分撤出个人档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单位在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向小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不妥,该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小张请求将该《处分决定》撤出其个人档案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七日内撤销对小张的《处分决定》,驳回了小张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甲单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北京一中院认为,小张于2011年入职甲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小张提出辞职,经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 2014年11月。甲单位于2015年6月以小张在职期间存在工作疏失、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该处罚决定时间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此行为并不妥当。最终,我们法院驳回了甲单位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我们还了解到,小张说,在2014年11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一直没给他办理离职手续及档案转移。就此问题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获得支持,虽然单位于2015年7月给他出具了离职证明,但却在2015年6月对他下达了行政警告处分。

  庭审中,单位强调作出的相应行政处分属于用工自主权,且程序合法合规。同时指出小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法院重点核实相关证据。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甲单位于2015年7月向小张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双方于2014年11月8日解除了劳动关系。

编辑:朱琪

关键词:行政处分;离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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