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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新闻晚高峰

赵志红被认定“呼格案”真凶一审判死刑 呼格父母旁听

2015-02-09 17:23: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呼和浩特2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 宝音)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9日)上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认定,赵志红是“呼格吉勒图案”,即1996年呼和浩特毛纺厂厕所女尸案的真凶。

  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计13名。判决书中第一起就是备受社会关注的1996年“四九”杨某某被害案。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一、1996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志红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宾馆北墙外工地下班回家,途经原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家属区,到附近公共厕所方便时,听见女厕所内有人走动的声音,即进入女厕所内,与正往外走的杨某某相遇(杨某某系被害人,女,殁年25岁),赵志红上前用双手猛掐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死亡后,将杨某某尸体担在隔墙上奸尸。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证据确凿,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审判长:前述事实,有作案工具剪刀等物证,办案材料被告人赵志红的前科判决及事方证人等数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DNA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血型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及被告人赵志红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审判长:经查,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及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3千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2千7百六十八元。

  法官:被告人赵志红对以上判决你听清没有?

  赵志红:听清了

  法官:是否上诉?

  赵志红:考虑一下。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今天也来到呼市中院旁听法庭宣判。尚爱云表示,他们来就是想关注跟自己儿子冤案密切关联的“4.9女尸案”,到底是不是赵志红实施的。

  尚爱云:第一件就认定了,法庭上头认定了,那个法官念。又心里头了了一桩吧。毕竟是走了九年,这次法院判呀,这是终于法律有个公平公正哇,这个事情终于判了这个案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还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洪道德:这个一审判决呢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的法律的基本要求,应该是这么做,从法理、道理、情理几个方面来讲,呼市中院的这个判决呢都是可圈可点的。如果最高法院最后核准同意一审判决的认定,赵志红是“四·九”案的真凶,那我个人认为,呼格案还要内蒙古高级法院重新出一份判决,因为当初宣布呼格不是犯罪人的时候只是从法律上做了认定,并不是从事实上做的认定。

编辑:高梦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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