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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新闻晚高峰

被查封物遭转移 法官在现场未能阻止称“人家不听”

2014-12-15 16:44: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鼎盛铝业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终审判决,河南建总公司胜诉。三门峡中院依法查封了鼎盛铝业的两万吨铝矿石。但在执行环节却出了问题!

  查封后,就有人开始转移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东西,直至全部转移完毕。河南建总项目部负责人任水旺说,两万吨铝矿石的转移过程,长达16天。在这16天里,公司曾多次向三门峡中院汇报此事。期间,三门峡中院也曾派出三名法官前往现场察看:

  任水旺:2013年12月9日,他们去了三位法官,但是去之后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具体咋说的我们没有在他面前,只是我们从后面的法官追记上看到了他们说制止了。

  曾前往现场查看的法官徐克伦对曾亲眼见过转移查封物的事儿,并不讳言:

  徐克伦:我去了,去了人家在拉着(矿石)了。我说人家也不听,我说查封的那个不能那样,人家说,我们李经理交待这事,不能耽误,我说你们最好停下,人家不听我就回来了,回来就给安庭长汇报,人家安庭长给领导咋请示,我就不清楚了。

  徐克伦所说的安庭长,是当时负责此案执行的安春才。安春才在与当地记者交谈时却表示,这事儿得找案件具体承办人:

  安春才:你给承办人反映,承办人给我说,我给领导汇报,咱按程序来。

  法院的查封,意味着什么?河南建总的代理律师刘风雨说:未经法院许可,转移被查封物,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刘风雨: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特别是被查封的人,不能转移、变卖、隐匿,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后果就是,按照民诉法,轻者司法拘留、罚款,重者构成犯罪的,就要移交公安机关,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调查处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本月3号,三门峡中院向河南建总送达了一份裁定书,认为当初查封的矿石,是案外人所有。不过,河南建总一方认为,这份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这份裁定书的制作日期2014年4月10号,可送达日期却是12月3号,时间跨度近8个月!而且,裁定书中虽然将河南建总列为申请执行人,但并没有河南建总方面的任何抗辩意见。

  河南建总的代理律师刘风雨指出,这份裁定违反了执行异议裁定书的法律期限:

  刘风雨:程序上来讲,民诉法关于执行这一块的规定,(受理之日起)15天之内必须作出裁定。这个案件的裁定明显超出15日了。

  河南建总项目部负责人任水旺 则强调,这份裁定不能成立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标的物在法庭审理该执行异议案的时候,就已经不存在了:

  任水旺:打个比方,就是说现在这个桌子上放了一个盘子,我是要求法院对这个盘子查封了,现在,案外人把这个盘子,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就把这个盘子拿走了,拐过来以后他再向法院提出那盘子是他的,又拿的有发票说那是他的。桌子上都没有盘子了你拿着发票能证明啥?

  法院查封的东西,有人用16天的时间转移查封物,而曾往现场查看的法官为何没有进行有效制止?标的物被全部转移50多天后,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被转移的查封物,另有其主?执行裁定书为何没有反映申请执行人一方的意见与证据?为何在制作完成8个月之后,裁定书才送达申请执行人?

  对于这诸多疑问,三门峡中院拒绝作出回应。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编辑:李岸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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