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4日消息(总台记者周益帆 徐升)近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品行业欺诈、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宁夏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等九部门决定在宁夏全区范围内开展保健品行业联合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自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底,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不符、虚假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虚假宣传能够预防或治疗疾病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网络销售中极为常见。此前,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中,一个有14名嫌疑人的犯罪团伙,打着“保健品”旗号,通过互联网生产、销售假药,一年多的时间里,假药流向全国20多个省区市和境外国家,受害者超过6000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保健品因其便利、快捷受到了欢迎,但是,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出现。如何更有效地监管?

 

2019年5月,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接到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线索:一名深圳的受害人通过网络,向银川市黄氏中医诊所的“黄医生”问诊,并购买中药饮品,号称十天治愈,受害人服用三天后,出现了不适症状。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一级警长杜鹏介绍:“他从网上购买了治疗男性疾病的一个中药,对方宣称大概十天就能有好的疗效。三天以后,他再打电话,联系不上对方,就向我们宁夏银川市行政机关进行了投诉,行政机关进行了综合判断,认为这是一起网络销售假药案件,行政机关及时跟公安机关沟通,我们就形成了联合侦办专案组。”

经过三个多月的侦查,公安机关发现,这是一起涉及宁夏银川和广西南宁两地犯罪嫌疑人制售假药的案件。

杜鹏说:“对这个案件整个生产销售犯罪网络进行了前期摸排,后来我们将这个案子上报到公安部,因为药品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在2019年7月底,我们摸清整个案件的生产销售的窝点和销售网络的时候,在广西南宁警方的协同配合下,把犯罪团伙打掉了。”

经过审讯,该案主犯李某贤交代,自己原来从事煤矿经营生意,因发现网络上销售男性保健品及药品的利润很高,便萌生了经营同类业务的念头。此后,李某贤出资,通过其女友丁某找到熟人段某霞,用其身份注册了“和义升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杜鹏介绍:“他关注到网络销售男性保健品和男性药品市场空间比较大,就想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方式去销售药品,他们自己注册了一个商务有限公司,还伪造了相关的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许可证。为了逃避打击,觉得生产地放在本地容易被发现,于是把生产地放在广西南宁,找了一个南宁自称是瑶医传人的犯罪嫌疑人结伙。”

据了解,所谓的瑶医传人姓黄——即前文提到的受害人所咨询的银川市黄氏中医诊所的“黄医生”,其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自己配制了一种药方后在网上找到安徽一家生产袋泡茶的企业股东邓某,帮忙采购中药、加工成袋泡茶,该企业在同样没有加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按黄某的要求将购置的原料加工成半成品,邮寄给黄某。

此后,黄某再进行加工、包装后,快递给该案主犯李某贤的女友丁某,丁某以“仲杞山参”“野生肉桂”等不同的名称来包装这些药品,进行销售。杜鹏介绍:“销售团队针对假药草拟了一份销售话术,针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要求,进行一对一的互练,进行实景培训。它一包的中药饮片才一块钱,而它经过生产到销售商,再到受害人这边,整整翻了60倍。”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于2020年8月3日提起公诉。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小萍介绍,该案在今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杨小萍介绍:“判处了被告人李某某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万;丁某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万,因为他们俩是主犯,两个人的作用不好区分,判的是一样的;其他被告人判处了5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处50万到25万不等的罚金。这个案子有附带的公益诉讼,当时我们判决的公益诉讼是承担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是2000多万,因为犯罪数额是764万多,所以三倍是就2000多万。然后让这些被告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

杨小萍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在判决依据,特别是如此之高的惩罚性赔偿金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

杨小萍介绍:“生产销售假药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刑法的141条;假药的认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98条;关于是否是情节严重,依据的是两高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生产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刑事公诉的时候,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为这个案子确实比较典型,它是一种网络销售,面比较广,又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在我们讨论的时候认为,这个案子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特别高,但是在食药领域,侵害的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益,还有社会公共利益,就进行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案件生效、执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进行药品销售,给不少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埋下了监管与查处隐患。杜鹏表示,以本案为例,这些案犯会有意识地在销售过程中规避可能被监察到的敏感词汇。“这些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逃避网络监察,尽量不出现敏感词语,比如治疗哪些病或者是开药、处方,在交流当中可以用语音,因为出现文字性的东西,在网上巡查和行政管理部门筛选过程中,就容易被发现,所以他有一定反侦查意识。”

此外,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故意性、固定证据方面,也存在难点。

“因为我们国家生产销售药品,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明知生产或销售的药品属于假药时,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抓获以后都不承认自己生产的是药品,是保健品,不是药品,我们主要是通过大量的事实验证主观明知性。这类案子涉及到以后的量刑上,就要考虑到它的量、销售额的问题,因为是在网上销售,所以确定销售额的电子数据包括固定上,有一定难度。”杜鹏说。

从2005年开始,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围绕着互联网售药进行过多次意见征集。2020年11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2021年4月,国家药监局明确,正抓紧研究制定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东沂表示,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批发活动或零售活动,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围绕着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此类行为的监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网络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要履行好监督的责任;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符合法定要求,并且要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定期核实。消费者在购买药品的时候,也要加强戒备,尽量通过正规渠道看病购药。”徐东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