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发布,旨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双向衔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今年6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此次出台的《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意见》。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共十七条。首先确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杨春雷介绍:“基本原则是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明确在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杨春雷介绍,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有: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检发布新规,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方式,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杨春雷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也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同时检察意见应当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就增强检察意见刚性,《行刑衔接工作规定》也进行了明确。杨春雷表示:“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两个月以内回复办理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还要求做好与监察机关配合衔接。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最高检还细化了案件咨询机制,通报机制、信息平台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