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职场性骚扰防治和职工维权难一直备受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近三年的相关案件进行调研,发现从案件数量看,职工采取法律手段起诉性骚扰的案件较少;从判决结果看,因证据不足导致职工败诉所占比例很高。

性骚扰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包括口头语言、肢体行动、设置淫秽环境等,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于何种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被界定为性骚扰,仍是认定的难题。

那么作为受害人,要收集哪些证据进行维权?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在哪些方面履行防治义务呢?

 

法院发布了小王教科书式的维权经历,最主要的经验就是受到骚扰后及时报警。

小王在酒店后厨工作,她去厨师长张某办公室拿厨师帽,遭到张某摸手、搂肩膀等性骚扰,第二天,她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不久,小王以张某在工作期间长期对自己实施骚扰行为,造成自己焦虑、抑郁等严重后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小王提交法庭的重要证据,就是张某在派出所出具的保证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彦宏介绍,在派出所调查中,张某出具保证书,表示自己会认真反省,保证“绝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他人,除工作之外绝不和王某有任何接触”。

法院调阅的派出所询问笔录中,还记载了酒店其他员工对张某的评价。小任说张某“就是平时聊天爱说黄段子”。小黄说张某“爱开玩笑,有时候玩笑开得有点重”。庭审中,张某自述“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法院如何认定这些证据呢?

李彦宏表示,综合以上证据,王某关于曾受张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法院推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并据此酌定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向职场性骚扰勇敢说“不”(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另一起物业公司保安多次骚扰女同事被解雇的案例,也是对职场性骚扰说“不”的典型代表。物业公司收到女职工小李的反映,小李称在上夜班时遭到了保安徐某的骚扰,公司立即调查核实,徐某认可对小李存在搂抱行为,但解释为不慎,拒绝向小李道歉。有其他女员工证实,徐某对自己存在言语和行为的挑逗,所以不敢上夜班。而报警笔录中,徐某认可还曾对其他四位女同事有抱、摸、拍的行为,但他认为只是玩笑、嬉闹。物业公司作出解雇徐某的决定后,徐某不服,但是仲裁机构和法院均驳回了徐某的诉求。

李彦宏分析:“法院裁判认为,男女同事之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徐某的做法已经超出了男女正常交往的尺度,且事发后不以为然,认为只是玩笑、嬉闹,并未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加之,此前对公司其他女员工也存在搂抱等不雅行为,故公司所述的事实理由成立。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该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徐某对此知晓。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徐某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对职场性骚扰的打击态度日益鲜明。民法典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范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2021年,全国妇联权益部推出了《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对用人单位如何有效规范防治职场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大多将禁止性骚扰规定到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员工经查实存在性骚扰的情形,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等,显示对性骚扰零容忍的明确态度以及严厉惩处的决心。

但是,法院也提醒,用人单位不可据此随意解雇员工,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更不能随意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典型案例显示,公司安排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值夜班。王女士向公司领导汇报赵先生对她有调戏的语言和行动,并敲她宿舍门窗。王女士还曾向单位安全员反映过此事。公司召开职工大会,称对此事已做调查,但赵先生予以否认,问王女士是否同意对质。王女士说这事不要说了,难以启齿。而赵先生认为事关他的名誉,一定要对质。结果“对质”时,王女士情绪激动,边说边哭,甚至自伤,被送医治疗。王女士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彦宏分析,王某向公司领导汇报,仅是让领导掌握情况。公司领导本应谨慎处理,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却在召开大会时公开提及此事,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只要权利人没有言明放弃,任何人均无权泄露和公开与此相关的信息和内容。最后,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判决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面对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发声难、职工取证举证难、对性骚扰的定性难,法院建议保持警惕,勇于说“不”。在男女面对面接触场合,要尽量选择公共空间进行会谈,如果不得已在密闭空间进行工作接触,要提高防范意识,随身携带手机,当感觉可能受到性骚扰时,要明确表达拒绝的态度,进行录音录像,随时报警。同时提高证据保存意识,例如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以备后续维权。

针对用人单位反性骚扰义务落地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毅兵建议,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畅通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严格处罚机制,加强员工培训教育,积极营造防治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韩毅兵说:“工作场所应尽量公开透明,改善安全死角,减少封闭性设计与装修。加强部门领导的轮岗,切断利用职权便利实施性骚扰的可能。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防止在年会、团建等集体活动中出现低俗化的内容。”

法院还建议,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形成监管合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治性骚扰责任。

法院还表示,会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依职权调查取证,适度降低举证标准,按照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加大用人单位责任,发送司法建议,普及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助力企业建立尊重、平等、互助的员工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