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14日)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2018年3月,被害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在李卫俊等人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骗。公安机关对李卫俊等人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向法院调取了李卫俊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情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邹慧娟介绍:“我们发现2015年至2018年间,李卫俊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上百起,多为民间借贷纠纷,且借条均为格式合同,多数案件被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经初步判断,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罪集团存在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的情形。于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司法机关查明,2015年10月以来,李卫俊以其开设的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以李卫俊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邹慧娟:“这个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虚写借条。在借款人无法给付时,又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

  犯罪集团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房产6处、车辆7辆被查封。2019年11月1日,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卫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分析:“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应当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整治并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高景峰说,依托司法办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高景峰:“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供水安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案件的发生,反映了当前社会治理中的短板和弱项。检察机关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过程中,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开展调查核实、发出检察建议等手段,结合案件办理,查找社会治理漏洞,督促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高景峰表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扬“工匠精神”,提升检察办案质量,坚持问题导向,聚力解决突出问题,依法规范履职,提升工作质效,强化协作配合,增强社会治理合力,以促进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服务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