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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两会快评]区别不同情况 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债务

2017-03-10 12:46:00来源:央广网

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 魏稳虎

  处置“僵尸企业”是深入推进去产能必须要抓住的“牛鼻子”,除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外,如何有效处置企业债务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区别不同情况,积极探讨有效的债务处置方式,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上产能。

  目前,“僵尸企业”所涉及的资产数量比较庞大,仅国资委梳理的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涉及的资产就达3万亿元。这个数字不包括各地统计的地方“僵尸企业”,所以,处置“僵尸企业”债务确实是一块难啃的骨头。

  首先,哪些是“僵尸企业”,不能拍脑袋,要由标准说了算。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前提和最终目的就是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这是根本原则。在此前提下,按照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严格的量化审核,只要达到“僵尸企业”的标准,就要坚决清理。同时,也要对不同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严格的梳理和区分,对于可以利用的资产,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进行盘活利用,让这部分落后产能转变为先进产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而且没有资产利用价值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让其彻底出局。

  其次,在处置手段上,无论是兼并重组,还是破产清算,都必须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于可以兼并重组的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但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公平交易,绝不能搞拉郎配。从现在来看,是兼并还是采取其他重组方式,由买卖双方洽谈商定,也可以充分利用各地现有的产权交易平台,让买卖双方进场公开交易。

  对于实在没有利用价值和盘活的资产,就应该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时,除了申请注销、直接注销等手段外,还应该注意运用法制化手段。这些年,在破产清算的企业中,通过司法程序的所占比例不足1%。这一方面有观念和利益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与破产程序复杂,专业清算队伍不足,审理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关系。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简化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时间,为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提供法律保障。(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 魏稳虎)

编辑: 杨璇铄
关键词: 僵尸企业;市场化;法制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