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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工商登记不应成为认定产权性质的唯一依据

2017-01-19 00:5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1月19日北京消息(记者孙莹)企业的工商登记无疑应被视为企业产权界定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在现实中,仅依工商登记而认定企业性质,由此引发的社会纷争和冲突越来越多,同时,也给企业主带了很高的刑事风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后,这一问题引起了法学界、律师界和媒体的普遍关注。2017年1月16日,中国企业重大法律事务解决中心协同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企业投资与经济犯罪研究院合举办了完善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研讨会。研讨会上,姜福祥贪污挪用案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研究。

  律师:姜福祥投资经营20载的企业被认定为国有,其本人被以贪污挪用判刑

  1988年12月,宁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告成立,其属全民所有性质、企业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于宁武县建环局(全称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时设政府部门)管理,股级单位。

  1992年,由于政府人员编制过剩,在全县14万多人口中,有7000多名政府的在职人员。为了减轻行政负担,县政府鼓励部分在职干部主动走出去“下海”经商,创办企业。时任宁武县建设局副局长的姜福祥响应号召,主动申请走出去,创办企业,在1988年成立的宁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宁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是,由于当时改革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历史阶段,相关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销以及变更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原股级房地产公司并没有依法注销,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也没有重新设立,而是沿用了原股级房地产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档案,经济性质并未作变更。

  创业心气很高的姜福祥积极地“跑市场,走项目”,在他的努力下,企业不断壮大,姜福祥也成为县里“下海”创办企业的典型代表,并多次受到各级政府的公开表彰,引起了各级领导重视。

  据悉,当年时任山西省省体改办的领导还曾专门来宁武县对姜福祥创办的经济实体进行考察。

  1996年1月22日,宁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共同发起改组,成立山西栖凤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姜福祥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1999年4月9日,山西栖凤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栖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栖凤公司)。

  此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栖凤公司发展成为山西省的知名企业,拥有数亿元资产。姜福祥也多次被各级政府部门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的称号,还被明星官员——山西省前发改委主任吕日周评价为企业改制的优秀典范。

  2014年3月,山西省纪委接到相关举报后,对姜福祥采取了“双规”措施。此后,姜福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4月13日移送忻府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又于当年5月5日转至忻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忻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福祥利用担任栖凤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栖凤公司公共财产共计3700余万元,涉嫌贪污犯罪;被告人姜福祥利用担任栖凤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栖凤公司公款2900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经营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2016年8月15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姜福祥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在企业的工商登记中,认定姜福祥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

  专家提出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

  在完善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针对此案,就工商档案在企业产权界定中的作用、认定企业产权的核心要素、认定国有企业的标准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计划表示,“由于实践中有这些现实的具体情况,原始工商档案特别是底档注册是不准确的,所以,工商档案在企业产权界定不再起唯一的作用,不能仅以工商档案的记载作为对企业产权进行定义的唯一根据。”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当工商档案、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出现矛盾时,应进行合理排除:“工商登记档案是一个书面证据。涉及企业产权的性质到底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且涉及到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此时必须有事实证明。除此之外,认定的证据应该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这三个条件,才能说证据确实充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分析:“工商登记就是对外公示,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到底是什么性质。工商登记依据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而企业的性质是依据《公司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个是条例、一个是法律,如果相冲突,毫无疑问是《公司法》《物权法》具有优先等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王志祥教授提出相关法律依据,“1993年12月21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其中第4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第5条还规定,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编辑: 吴海波
关键词: 专家;工商登记;产权性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