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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两个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意见

2016-11-29 14:5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9日)上午发布两个《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记者提问。

  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违法扣押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法的《意见》中采取什么措施防止此类事情发生?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坦言,针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针对民营企业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比如超标的查封,标的本来是100万,但是查封的财产是500万。有的是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有的是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还有的把企业的全部账户都冻结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颜茂昆归纳为坚持三个原则:首先要坚持依法慎重的原则。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不能够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去查封、扣押、冻结。

  二是要坚持成本和效益的原则。要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定要讲究司法的效益,要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为企业保留一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一方面我们实现了司法的目的,一方面也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是责任自负原则,或者叫做不牵连原则。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个人违法可以查他的财产,但是不能查封企业的财产。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处理违法所得也不能牵连合法财产。个人违法的,也不能牵连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总之,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不能牵连无关者,不能株连无辜者。

  由于经济活动的特点,实践中有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来处理的现象。《意见》第六条规定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

  颜茂昆解释,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还是坚持问题导向,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处理,甚至导致发生冤错案件,对这个问题社会反响是比较强烈的。所以在《意见》中专门规定了这一条。比如正当的融资认定为非法集资,特别是更多的把正常的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导致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意见》中有关规定遵循的原则是,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特别的慎重,特别的严格。

  颜茂昆表示,刑法有一个“谦抑”的原则,对经济交往中发生的行为不宜轻易地进行刑事追究或者动用刑罚措施。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这种行为依法宣告无罪。人民法院还是要发挥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严格证据标准,严格定罪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

编辑: 姜萍
关键词: 最高法;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