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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租赁起始日期房东提前收回房屋 承租人索要违约金被驳

2016-08-02 14:2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曾燕燕)因认为房东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没有提前30日通知,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因此,承租人陈小姐将房东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向房东王先生主张违约金。日前,北京市房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10日,承租人陈小姐与房东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东王先生将其名下的二居室房屋出租给陈小姐,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共计1年,租金标准为每年30000元,先预付押金2500元和三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当日,房东王先生就将出租房屋钥匙交予陈小姐,让陈小姐先行打扫房间。三天后房东王先生告知陈小姐不再出租该房屋,因尚未入住,在征得陈小姐同意后,房东王先生将收取的押金和租金全额退还给陈小姐。

  原告陈小姐诉称,其与被告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虽然是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但2016年5月10日其与被告房东签约的当天,其就已经向被告房东交纳了租金和押金并拿到房屋钥匙进行了打扫,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房东提前收回出租房屋应提前30日通知,并向其支付2500元的违约金。

  被告房东王先生辩称,其与原告陈小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是2016年5月15日生效,其于2015年5月13日通知原告陈小姐不再出租房屋时其双方签订的合同还没有生效,并且其通知原告陈小姐的时间尚未在租赁期限内,故其不应该向原告陈小姐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陈小姐与被告房东王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故自2016年5月10日双方签字之日起该租赁合同即已经生效。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内被告房东王先生提前收回出租房屋需向原告陈小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部分亦明确约定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而被告房东王先生通知原告陈小姐不再出租涉案房屋的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此时尚未在租赁期内,原告陈小姐要求被告房东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小姐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并未提起上诉。

  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不全面不仔细容易带来纠纷,法官提醒群众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审慎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中是否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且合同需要明确出租房屋的具体位置。二是注意租赁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不排除考虑到承租人需要装修、打扫房屋等因素,租赁期限的起算时间可能约定为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计算,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租赁期限正式计算的这段时间一般为免租期,但是装修等消耗的电费、水费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对租赁期限起始时间的约定可能影响未来违约责任的承担,房东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慎对待。三是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要约定明确,避免双方对年度、季度等概念及起始时间产生误解而引发纠纷。四是对于合同的提前终止情形以及相应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事先做好约定,以避免房东恶意赶走租户使承租人被迫频繁搬家、或者e租户随意离开造成房东较短时间内需要寻找新房客等情形发生,切实保障房东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朱琪
关键词: 租房;房东;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