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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意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

2016-06-03 18:3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3日消息(记者刘飞)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教授认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秘书长柴强介绍,不少欧美国家居民家庭租房的比例超过30%,美国约有1/3的居民家庭租房住,德国居民家庭租房比例超过50%。他认为,解决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需要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市场协同发展,但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充分,城市居民家庭租房比例总体上不高,部分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没有很好地得到满足。

  目前,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收入不高,购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刘洪玉指出,如果他们的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会影响城镇化发展质量。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意见》明确了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一揽子扶持政策措施:一是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二是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三是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四是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同时,还要求各地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

  不过,在租房过程中,有些承租人遭遇到住房租赁期限短、常搬家,房东或中介机构随意上调租金、无理克扣押金,享受不到基本公共服务等问题。

  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意见》提出了四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出租人的义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住房和室内设施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多渠道提供符合需求的房源。通过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等方式,提供更多居住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租金价格稳定、能长期租用的房源。三是保障承租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对于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包括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作为具有稳定居所的证明,承租人可申领居住证,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卫生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四是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房屋租赁服务,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欺诈行为。

  刘洪玉指出,“从根本上说,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让租房有安全感和稳定感,解决承租人的后顾之忧,还是要推动相关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住房租赁监管专门做出规定,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编辑: 张乔
关键词: 租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