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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规定奖励保护举报人

2016-04-08 18:0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今天(8日)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对举报人适度奖励,对渎职行为进行追责,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最高检检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

  万春介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在制定《规定》过程中,最后确定了10种打击报复的情形,在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逐条列举。

  针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规定》细化了检察院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规定》明确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万春介绍,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对于举报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检批准,可以不受这个数额的限制。

  对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 任芳
关键词: 举报;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