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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公证法》颁布十年 三个羁绊待解锁

2015-09-13 02:05: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9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201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10周年。十年来,公证制度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公民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和实现公民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公证机构年均办证量保持在1000万件以上。以北京长安公证处为例,十年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70余万件,办证数量从2005年的38048件攀升到2014年的110348件。各种新类型的公证业务,以及激增的案件数量考验着每个公证处。今天,多位专家在第三届“长安公证讲坛”上聚焦当前存在的一些热点问题,为法律的修改、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见建议。

  公证机构的性质如何认定

  十年前,立法机关经过深入研究,结合当时我国公证机构一般都属于行政体制,有1500家属于事业编制,还有38家属于合作制的实际情况,最后在《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仍然是多元化模式,行政机关性质、事业单位性质、合作或合伙制性质三种性质的公证机构并存。有专家慨叹:“没想到十年之后仍然还是三种体制并存!而且仍然有将近一千多家还属于行政体制中。可见这十年来,我们公证机构的改制是多么的艰难。”

  专家进一步分析,依据现在的改革趋势,行政体制内的公证机构显然要脱离,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公证机构将不符合现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又不能退回行政体制。来自立法机构的专家称:“我觉得公证机构未来得定位可能是作为非盈利性社团法人可能更合适。”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却认为,应该尽快对《公证法》进行修改,“不以营利为目的”,又要“承担民事责任”,是相互矛盾的。“我认为如果公证活动分两类:一类是免费的,应该由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政府应该提供的。另一类是个人要求做担保的,花一些小的费用,有个人来给你做担保的。”李曙光进一步分析,“如果我们把证明机构更多的作为商业信用的备书,我认为就应该营利。”李曙光认为“营利”不等于没有监管,反而可以实现法律上下文的衔接,依据《公证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收费价格由有关部门监管,证明机构的设立须批准,证明机构负责人要核准,“证明机构的定位,应该把它更加定位为市场化的一个机构。”

  如何应对骗取公证文书的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欺诈的手段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通过诉讼、通过执行获取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有效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法院有一些合作机制,一些地方也有过一些专项打击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可以考虑将来在刑法的修正案中增加“骗取公证书的罪名”。陈卫东进一步分析,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文件材料,否则将承担一定的后果。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文书,是否定罪,在目前来看刑法没有规定。”

  陈卫东还提出了另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就是依据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就把多年争议很大的虚假诉讼的问题,正式纳入到了刑法,作为一种犯罪的证据。”陈卫东还提示,“如果他骗取的公证文书没有通过法院,这个罪名不能给予。”

  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如何发挥应有作用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债权实现的一种非常便捷的低成本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举例说明这项制度日益被公众所接受:“2010年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公证文书执行案件只有24件。标的金额也是比较低的,1.3亿。到了2014年,受理的数字就达到了185件,标的金额也到了12个亿,四年几乎翻了十倍。全国的情况,2012年受理的案件是2万件,2014年已经超过了2.8万件,同比增长25.5%。总的来看我们感觉到人民法院这几年来对这公证性文书制度的支持认可力度是越来越大了。”

  赵晋山提到一个具体的案例,因为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公证文书签发的时候程序有瑕疵,确定的债权数额计算错误,多了50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明显偏高,相当于年利率180%,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不予执行。案件到了最高法院。“经过深入研究,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尽管存在刚才说的这些错误,但是如果因此就不予执行的话,跟‘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不符合的。所以最终的裁定的思路就是,对有错误的部分,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执行。对于其他的部分还应该执行。

  赵晋山表示,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提出,担保协议的债权文书,可以进行证明,而且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我想这也可以说成《公证法》颁布10周年送上一个大礼包。”

  赵晋山进一步分析,“客观来说我们也感觉到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20 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占全国执行案件的0.76%,2014年占0.83%,从侧面说明这项制度发挥的还不够。”

  赵晋山表示,法院应该加大对此制度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同时希望公证机构更多地用好这个制度,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周志扬认为:十年来,中国公证行业,走过了一条服务内容不断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业务量不断增长,服务水平、服务条件、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行业管理和自律机制不断的完善道路。但不能忽视现有制度中,公证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不能对互联网主导的技术变迁所引起的行业生态变化视而不见,不能对长期以来无论立法上还是实践中一些含糊,悬而未决的问题视而不见。这就更进一步凸显了理论研究和探讨的重要性。”

  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强调,《公证法》使中国的公证制度在国际公证联盟中的地位得以展现,中国在国际公证领域有了话语权,中国的公证事业发展有了基本的保证。在目前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公证法》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同时,公证机构和公证人要跳出实务的局限,针对信息化时代的特点,勇于创新,加强理论研究,为法律和制度的完善积累案例,提供数据分析,供立法机构参考。丁露表示:“历史就决定了我们这一代人是面对挑战承担责任的一代人。我们这一代人实际上也是迎接光明前景的一代人。现在是一个关键的时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前行,我们没有退路。”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表示,当前公证工作面临良好的机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的部署。对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和发展公证员队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司法部也对做好各类公证服务,探索知识产权公证、发展和规范涉外公证业务、推动落实法定公证制度,发展公证员队伍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公证的工作建设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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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斯腾

关键词:公证法;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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