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健全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2015-03-12 05:43:00 来源:央广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3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我国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正在抓紧推进改革方案实施。中央台记者专访相关负责人,盘点方案亮点。
亮点一:拓展监督案件范围,由原有的7种情形增加到11种。
此前,监督员发现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出现七种情形可以启动监督程序。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
孙灵珍: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是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是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或者是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裁撤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赔偿的;检察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增加四种情形。
孙灵珍:结合新的刑诉法的规定,结合我们现在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强烈的反应,将四种情形纳入到监督范围——“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还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亮点二: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便于发现问题。
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都反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了解,知情渠道少,发现不了问题,谈何监督?针对这个突出情况,方案提出三项制度。
孙灵珍:第一,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你监督员随时可以来查阅。第二是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在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告知我们有监督员事项,从举报人、申诉人他来举报、申诉开始,相关部门就会告诉当事人:“你对我们的处理结果认为有问题,你可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另外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针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的问题,《方案》设置了复议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检察院复议一次。
亮点三、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由原来检察机关自己选,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建立与检察院共享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司法部法制司司长陈俊生:
陈俊生:担任人民监督员应该是年满23周岁,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要求要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的检察院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监督员是不能互相兼任的。
《方案》明确司法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明确了监督员的义务。
陈俊生:他们应当作出保密的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能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
最高检、司法部去年9月开始在北京、吉林等10个省市进行改革试点,今年下半年有望在全国推行。
陈俊生:改革更加提高了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
孙灵珍:推动我们中国特色检察机关制度本身的一个完善。
编辑:李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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